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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国家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区审计机关在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二、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政府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七、除《审计法》规定的事项外,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 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九、对全区党政领导干部和区属集体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十、对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一、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