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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拟定全区城镇规划、工程建设、城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相关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区城市规划的测量工作;负责区域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编制全区土地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管理全区城市建设档案。
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经济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管理全区建筑活动,负责全区工程建设和城镇建设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和住宅装饰装修等行业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全区建设系统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组织协调建筑业参与区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全区城市、村镇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综合开发和村镇建设的社会化服务工作;管理全区部分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管理辖区内的绿化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六、负责全区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七、制定全区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全区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的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
八、负责建设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指导建设行业体制改革。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