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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持续上涨给城镇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带来明显影响的情况,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将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210元提高到246元(不含濉溪县),市、区低保资金分担比例不变。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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