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科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 |
2024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只针对实缴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信用监管科、网络交易监管科、产品质量监管科、知识产权保护科按职责分工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各辖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全市企业5万户,个体工商户16.6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0.18万户。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3%。 |
约650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对个体工商户根据分型分类结果,采取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等经营主体的抽查力度。 |
2024年3月至11月(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与日常登记事项监管相结合) |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的检查与市人社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
2 |
2024年度全省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包括大型企业 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科牵头)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大型企业 |
全省约800户,抽查比例不低于70%。(淮北市18户) |
不低于56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7月至11月 |
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 |
3 |
2024年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价格行为抽查 |
执行电价政策、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情况的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 发起(价格监督检查科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各行政区域内非电网直供电主体 |
全市29户,抽查比例30%。(基数根据辖区实有注册登记数动态调整) |
约1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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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4年度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价格行为抽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 发起(价格监督检查科牵头)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各行政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
全市约7户,全市抽查比例50%。(基数根据辖区实有注册登记数动态调整) |
4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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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4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为抽查 |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双反科)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注册地在安徽的直销企业总公司及分支机构 |
基数39户, 抽查比例5%。 |
全省2户 |
根据直销企业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根据省局部署开展日常监管 |
6 |
2024年度网络交易平台情况抽查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清单情况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网络交易监管科)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内商品和服务交易类平台经营者 |
基数为辖区内商品和服务交易类平台28户,抽查比例70%。(淮北市1户) |
2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5月至11月 |
根据省局部署开展日常监管,可与商务联合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