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纠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中的过错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败诉过错责任,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内各行政机关及派出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案件,是指以本区内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和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条 区纪委监委、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划分协同做好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 败诉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案件败诉是指:
(一)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确认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的;
(二)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责令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补偿相应价款的;
(五)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或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经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的;
(六)其他依法应认定为行政案件败诉的。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行政诉讼判决书、裁定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注明)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应当对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承办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败诉责任:
(一)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的;
(四)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五)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答复义务的;
(七)消极应诉,不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和举证或提出的答辩意见明显存在错误或不足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败诉的。
第三章 败诉责任的追究
第七条 败诉过错责任追究要坚持有错必究、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行政案件生效的败诉结果由区司法局依据本办法第五、六条的规定依法确认。区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生效行政诉讼判决书、裁定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确认行政执法案件的败诉结果,并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向败诉案件涉及责任部门发出行政案件败诉确认书。
第九条 区司法局依法确认败诉结果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区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追究、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免予追究其责任:
(一)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错误判断的;
(二)因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或命令导致行政败诉的;
(三)行政败诉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因对法律具体适用的理解不一致而被有关机关认定为行政败诉的;
(五)行政败诉非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观原因所导致,并经审慎履行职责依然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和不能消除的;
(六)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行政机关行政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书面告诫;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应予追究垂直管理部门行政败诉过错责任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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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相山区委办公室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