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充分行使复议权利,自觉履行复议义务,确保行政复议机关正确、及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特将行政复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下:
一、行政复议当事人的权利
1.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
2.有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回避的权利;
3.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以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权利;
4.就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的权利;
5.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有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
6.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行政复议当事人的义务
1.依法行使行政复议权利,不得妨害行政复议正常活动;
2.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3.承诺就同一事实,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未予以受理;
4.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具备法律效力的复议文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被告知当事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