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的权利
(一)申请权。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于6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委托代理权。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三)要求调查权。提供证据,要求对方当事人举证;也可以提出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的要求。
(四)陈述、申辩权。在复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五)查阅权。经承办人许可,可以查阅本案材料;
(六)赔偿请求权。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七)撤回申请权。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八 )提起诉讼权。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当事人的义务
(一)不得实施妨害复议的行为;
(二)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三)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举证的内容应当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得作伪证或者指使贿买他人作虚假证明,如果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四)履行发生效力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