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利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形式 |
监督电话 |
1 |
行政奖励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1、起始阶段责任: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应组织给予表彰奖励,发出通知,公示条件和应提供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3、专家评审责任:邀请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5、送达和转报阶段责任:制发奖牌奖状,整理归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61-3195537 |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奖励依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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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改变行政奖励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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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法定的行政奖励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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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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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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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初审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5项”、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61-3195537 |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①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②(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③(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④(四)健康状况证明;⑤(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查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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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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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 |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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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擅自增设、变更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变更执业、换补发执业证书、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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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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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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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权力 |
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处理结果的备案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转报的等律师事务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需要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61-3195537 |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律师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调查。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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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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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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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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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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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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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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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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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权力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备案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转报的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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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励、处分、辞退以及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 |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基层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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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结果,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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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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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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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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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
6、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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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依法及时处罚违法行为,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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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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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权力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处分的备案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转报的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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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基层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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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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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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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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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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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
6、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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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依法及时处罚违法行为,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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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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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审查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转报的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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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基层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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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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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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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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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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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
6、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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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依法及时处罚违法行为,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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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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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权力 |
法律援助案件审核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3、指派阶段责任:根据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及时制发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案件办理情况,评定案件办理质量,调查处理受援人的投诉。5、事后责任:结案归档、发放办案补贴。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6、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7、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8、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9、贪污、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10.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11、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纠纷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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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变更初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转报的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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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基层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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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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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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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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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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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
6、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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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依法及时处罚违法行为,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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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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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核准初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转报的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61-3195537 |
(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 |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基层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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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 |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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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 |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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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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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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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
6、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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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依法及时处罚违法行为,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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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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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权力 |
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初审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转报的等律师事务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需要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61-3195537 |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律师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调查。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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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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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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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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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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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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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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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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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裁决 |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进行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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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 |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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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裁决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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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
3、在行政裁决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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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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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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