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 施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备注 |
1 |
其他权利 |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登记备案 |
无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1、受理责任: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备案。备案材料不全的,通知申请人一次性补齐。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
监督电话3197005 |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行为的处罚 |
无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成品油市场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31970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