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

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浏览量:发表时间:2019-09-02 18:05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联系方式 责任方式 备注
1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不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或者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交此类案件及接到此类投诉、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3199017 随时接听来自职工有关医疗保险方面的咨询、投诉和求助,并且建立处置机制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处罚 1.《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4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参保缴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或者变更手续;(二)财务会计报表不真实,瞒报、少报职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员信息;(三)出具虚假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四)截留或者挪用参保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或者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交此类案件及接到此类投诉、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医保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199017 随时接听来自职工有关医疗保险方面的咨询、投诉和求助,并且建立处置机制
2.《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或者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交此类案件及接到此类投诉、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3199017 随时接听来自职工有关医疗保险方面的咨询、投诉和求助,并且建立处置机制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处罚 参保人员以欺骗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以欺骗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处罚 1.《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参保人员不得以伪造户籍、学籍、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冒用他人资料等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参保人员以欺骗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以欺骗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或者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交此类案件及接到此类投诉、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医保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3199017 随时接听来自职工有关医疗保险方面的咨询、投诉和求助,并且建立处置机制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参保人员以欺骗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以欺骗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对参保人员以欺骗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以欺骗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处罚 协议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或者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处罚 1.《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协议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二)将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实时联网结算,不为参保人员提供结算单据;(四)超出执业范围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五)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或者套取个人账户资金;(六)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者通过串换疾病诊断、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等手段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七)违反疾病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等,为参保人员提供过度或者无关的检查、治疗,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八)将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信息系统提供给非协议医疗机构使用,或者将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交由非协议医疗机构办理;(九)采取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叠床住院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十)采取虚假住院或者虚假治疗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十一)伪造、变造医疗文书、财务账目、药品(医用材料)购销凭证等材料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十二)违反药品或者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分解收费、重复收费,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十三)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协议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或者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或者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交此类案件及接到此类投诉、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医保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199017 随时接听来自职工有关医疗保险方面的咨询、投诉和求助,并且建立处置机制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协议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或者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对协议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或者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罚 协议药店不按照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服务或者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处罚 1.《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协议药店及其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协议药店不按照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服务或者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或者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交此类案件及接到此类投诉、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医保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199017 随时接听来自职工有关医疗保险方面的咨询、投诉和求助,并且建立处置机制
(一)编造医疗文书或者医学证明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二)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串换药品(医用材料、器械)或者将药品(医用材料、器械)以外的其他物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三)为他人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套取基金提供帮助;(四)冒用参保人员名义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或者伪造参保人员购买记录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五)与非协议药店串通,将非协议药店发生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结算或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六)骗取、协同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行为。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协议药店不按照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服务或者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协议药店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协议约定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直至解除服务协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对协议药店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3)审查责任:对协议药店不按照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服务或者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经办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基本医疗经办服务职责或者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处罚 1.《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职责,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违规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故意拖延、拒绝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二)应当中止或者解除服务协议而未中止或者解除;(三)克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四)丢失或者篡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记录;(五)骗取或者协助他人套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六)违规收取资料费、评估费等费用,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七)未按规定将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线索和证据移交有关部门;(八)未依法履行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职责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发现经办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基本医疗经办服务职责或者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或者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交此类案件及接到此类投诉、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医保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199017 随时接听来自职工有关医疗保险方面的咨询、投诉和求助,并且建立处置机制
2.《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经办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基本医疗经办服务职责或者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对协议药店不按照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服务或者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