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准对应《淮北市司法局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告》第2项,项目名称为“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需要给予律师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根据上诉规定,律师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分别为:
(一)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处罚裁量基准
1、同时以两个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印制名片、宣传拓展业务,未开展具体业务的,被投诉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警告,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同时以两个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并开展律师服务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以律师名义从事诉讼活动,或以律师名义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时间较长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裁量基准
1、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够主动认错,及时改正,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多次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处罚裁量基准
1、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退出代理,投诉人谅解的,给予行政警告,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被投诉或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认错态度消极,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处罚裁量基准
1、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退出代理,投诉人谅解的,给予行政警告,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被投诉或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认错态度消极,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裁量基准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行政警告。
2、接受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后,擅自终止办理,给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根据上诉规定,律师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分别为:
(一)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裁量基准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取得当事人谅解的,给予行政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私自收取费用,被投诉或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仍拒绝纠正违法行为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处罚裁量基准
1、被投诉后,能主动与当事人沟通,取得当事人谅解,没有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被投诉后,经批评教育,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被投诉后,经批评教育,拒不纠正违法行为且产生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处罚裁量基准
1、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和当事人沟通,得到当事人谅解的,给予行政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被投诉或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仍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裁量基准
1、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和当事人沟通,得到当事人谅解且没有造成后果的, 给予行政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被投诉或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仍不能纠正违法行为且造成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根据上诉规定,律师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分别为:
(一)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处罚裁量基准
1、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情节轻微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多次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多次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违法情节严重,对抗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省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处罚裁量基准
1、初次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多次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诱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多次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诱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省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1、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积极改正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违法情节严重,对抗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省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处罚裁量基准
1、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未造成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违法情节严重,对抗调查的,报请省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处罚裁量基准
1、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情节较轻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违法情节严重,对抗调查的,报请省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处罚裁量基准
1、有轻微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行为,经法庭或仲裁庭制止未影响诉讼和仲裁继续进行的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情节较重,经法庭或仲裁庭训诫制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严重影响诉讼和仲裁活动进行,被相关机构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省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处罚裁量基准
1、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当事人实施了煽动、教唆行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当事人实施了煽动、教唆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情节较为严重的, 给予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当事人实施了煽动、教唆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对抗调查的,报请省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八)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处罚裁量基准
1、有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多次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给予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情节严重,对抗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省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九)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裁量基准
1、首次泄露国家秘密,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未造成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第二次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多次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损害后果严重的,报请省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诉规定,律师有上述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分别为:
(一)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裁量基准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行政警告。
2、接受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后,擅自终止办理,给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裁量基准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不满1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
2、第二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给予停止执业两个月的行政处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处所得财物价值1倍的罚款。
3、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处所得财物价值3倍的罚款。
五、《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者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根据上诉规定,律师有上述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分别为:
1、首次违反,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第二次违反,给予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处两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报请省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