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城市市政管理方面(23项)
序 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法定罚则 |
裁量情形 |
裁量幅度 |
1 |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罚款。 |
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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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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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罚款。 |
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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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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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
及时改正的 |
可处工程造价1%的罚款。 |
逾期不改或验收不合格的 |
处工程造价1.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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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占用或者挖掘其他道路的 |
按占道或者挖掘收费标准的3倍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
占用或者挖掘主要道路的 |
按占道或者挖掘收费标准的5倍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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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桥梁上试刹车,未造成损害的 |
处以500元罚款。 |
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试刹车,未造成损害的 |
处以3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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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桥梁或者道路造成损坏的 |
按修复费2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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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损害的 |
不予处罚。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每缺损一处处以15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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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害的 |
处以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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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施工面积在100m2以下的 |
处5000元罚款。 |
施工面积在100m2 -500m2的 |
处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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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面积在500m2以上或造成损坏的 |
处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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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占用城市其他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其他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按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3倍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 |
占用城市主要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主要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按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5倍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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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擅自设立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架设其他管线的 |
按照管线长度每米处以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
架设其他杆线的 |
每处处以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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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
处以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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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挖掘城市其他道路的 |
按挖掘收费标准的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8000元。 |
挖掘城市主要道路的 |
按挖掘收费标准的5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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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挖掘城市其他道路的 |
按挖掘收费标准的3倍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
挖掘城市主要道路的 |
按挖掘收费标准的5倍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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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
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罚款。 |
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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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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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擅自临时占压、挖掘城市排水设施、填埋具有调蓄功能的城市河塘 |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的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
对城市排水的功能造成轻微影响,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罚款。 |
对城市排水功能造成不良影响的 |
处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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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排水造成严重损害、严重影响城市排水安全和正常使用 |
处2.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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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建筑物、构筑物 |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
在城市防洪范围内擅自设置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50m2以下的, |
处1万元处罚。 |
在城市防洪范围内擅自设置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50至100m2以下的 |
处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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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防洪范围内擅自设置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100m2以上的、严重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严重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的;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的违法的 |
处2.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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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 |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
对照明设施的功能等造成轻微影响、不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罚款。 |
对照明设施的功能造成损害、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 |
处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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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明设施的功能造成严重损害、严重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 |
处2.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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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未达到国家水质标准 |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害后果轻微的 |
处以6000元罚款。 |
造成水体污染、影响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的以及继续排放、大量排放的,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 |
处以9000元罚款。 |
17 |
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赔偿经济损失,不予处罚。 |
超过规定期限改正,影响正常使用的 |
赔偿经济损失,处以8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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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赔偿经济损失,处以1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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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赔偿经济损失,不予处罚。 |
超过规定期限改正,影响正常使用的 |
赔偿经济损失,处以8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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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赔偿经济损失,处以1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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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赔偿经济损失,不予处罚。 |
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1处的 |
赔偿经济损失,处以3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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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2处的 |
赔偿经济损失,处以5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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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2处以上的 |
赔偿经济损失,处以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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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私自接用路灯电源1处的 |
赔偿经济损失,处以5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 |
私自接用路灯电源2处的 |
赔偿经济损失,处以7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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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接用路灯电源2处以上的 |
赔偿经济损失,处以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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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1件(个)的 |
赔偿经济损失,处以5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 |
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2件(个)的 |
赔偿经济损失,处以8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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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2件(个)以上的 |
赔偿经济损失,处以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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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1处(件、个)的 |
赔偿经济损失,处以6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 |
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2处(件、个)的 |
赔偿经济损失,处以7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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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2处(件、个)以上的 |
赔偿经济损失,处以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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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1处(件、个)的 |
赔偿经济损失,处以6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 |
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2处(件、个)的 |
赔偿经济损失,处以8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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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2处(件、个)以上的 |
赔偿经济损失,处以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5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