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三

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浏览量:发表时间:2020-03-31 15:54

类别:城市绿化管理方面(1项)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罚则

裁量情形

罚款额度

1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1处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2处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2处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