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违反节约能源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浏览量:发表时间:2020-03-17 15:57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我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淮北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工业节能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

项目名称:违反节约能源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用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根据上述规定,违反节约能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二)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初次违法并能立即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屡次违法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初次违法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屡次违法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其作出书面整改报告;不按要求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不按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用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按要求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的处一万元罚款;没按要求聘用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处一万元罚款;没按要求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一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