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我市教育行业行政处罚工作,依法行政,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淮北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教育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
本基准对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北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淮政〔2016〕51 号)第16项,项目名称: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的处罚。
一、实施依据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2001年6月1日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001年6月7日发布并施行):“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裁量基准
根据上述规定,相关处罚裁量基准为:
1、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的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活教材试验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的情节较轻、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