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挪用宗教财产的处罚裁量基准

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浏览量:发表时间:2019-06-03 16:08

本基准对应《相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项目名称:侵占、挪用宗教财产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五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