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准对应《相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项目名称:宗教活动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和教学秩序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2007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动:
(一)干扰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活动的;
(二)宗教活动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和教学秩序的;
(三)强迫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
根据上述规定,宗教活动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教学秩序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