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区性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的、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制度的、发生重大事故的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浏览量:发表时间:2019-06-03 16:10

本基准对应《相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项目名称:对全区性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的、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制度的、发生重大事故的等行为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根据上述规定,有下列处罚方式:

  (1)警告。被处罚的对象包括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行使处罚权的机关为宗教事务部门一家;

  (2)由民政部门责令该宗教团体撤换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撤换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由民政部门撤销该宗教团体的登记,由宗教事务部门撤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4)没收非法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