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

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浏览量:发表时间:2019-06-03 16:10

本基准对应《相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项目名称:冒充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

   《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偏离了自己应有轨道,不遵守教义教规,有的花天酒地,有的非法占有宗教财产,严重影响了宗教教职人员的形象的。有的人铤而走险,未经任何程序,只是披着私自购买的袈裟或者道袍,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对这些假冒行为,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外,这类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犯罪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