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裁量基准

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浏览量:发表时间:2019-06-03 16:11

本基准对应《相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项目名称: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裁量基准。

《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