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浏览量:发表时间:2019-03-23 16:12
淮北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典当管理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执法主体层级
1 典当行超范围经营的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初次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级
一般违法行为 动产抵押业务。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对外投资;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典当行处理绝当物品不当的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初次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级
一般违法行为 2次以上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擅自处理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自行处分绝当物品中上市公司股份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典当行的资产违反管理规定的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90%未按比例补足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级
一般违法行为 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80%未按比例补足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股东典当额超过入股金额10万元以下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股东典当额超过入股金额10万元以上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执法主体层级
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管的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没有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30日内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在7日内改正的 处以罚款1万元。 市县级
较轻违法行为 没有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30日内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在7-15日内改正的 处以罚款1.5万元。
一般违法行为 没有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30日内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在30日内改正的 处以罚款2万元。
严重违法行为 没有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30日内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30日仍不改正的 处以罚款3万元。其中对不完全具备从重处罚的情节,且应给予较重处罚的,处以罚款2.5万元。
2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使用管理不符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发卡企业未将预收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初次违犯,经责令改正在15日内改正,涉案金额在1000万以下的。 处以罚款1万元。 市县级
较轻违法行为 发卡企业未将预收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经责令改正在15日内改正,涉案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 处以罚款1.5万元。
一般违法行为 发卡企业未将预收资金用于主营业务,逾15日仍未改正,涉案金额在1000万以下的。 处以罚款2万元。
严重违法行为 发卡企业未将预收资金用于主营业务,逾15日仍未改正,涉案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 处以罚款3万元。其中对不完全具备从重处罚的情节,且应给予较重处罚的,处以罚款2.5万元。
3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未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填报信息的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发卡企业未及时填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情况,初次违犯,经责令改正在15日内改正的。 处以罚款1万元。 市县级
较轻违法行为 发卡企业未及时填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情况,多次违犯,经责令改正在15日内改正的。 处以罚款1.5万元。
较轻违法行为 发卡企业未及时填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情况,多次违犯,经责令改正在15日内改正的。 处以罚款1.5万元。
一般违法行为 发卡企业未及时填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情况,逾15日仍未改正;或填写信息不准确、不真实;涉案金额在1000万以下的。 处以罚款2万元。
严重违法行为 发卡企业未及时填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情况,逾15日仍未改正;或存在故意瞒报、虚报情况;涉案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 处以罚款3万元。其中对不完全具备从重处罚的情节,且应给予较重处罚的,处以罚款2.5万元。
4 规模发卡企业未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立业务管理处理系统的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运行质量或者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未按规定向备案机关报告,造成损失在1000万以下,且涉及用户人数在100人以下的 处以罚款1万元。 市县级
较轻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运行质量或者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未按规定向备案机关报告,造成损失在1000万以上2000万以下,或者涉及用户人数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 处以罚款1.5万元。
一般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运行质量或者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未按规定向备案机关报告,造成损失在2000万以上3000万以下,或者涉及用户人数在2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 处以罚款2万元。
严重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运行质量或者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未按规定向备案机关报告,造成损失在3000万以上,或者涉及用户人数在300人以上的 处以罚款3万元。其中对不完全具备从重处罚的情节,且应给予较重处罚的,处以罚款2.5万元。
5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预付卡发行服务不符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发卡、售卡企业初次违犯,经责令改正在15日内改正的 处以罚款1万元。 市县级
较轻违法行为 发卡、售卡企业非初次违犯,经责令改正在15日内改正的 处以罚款1.5万元。
一般违法行为 发卡、售卡企业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逾15日仍未改正,涉案金额在1000万以下的 处以罚款2万元。
严重违法行为 发卡、售卡企业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逾15日仍未改正,涉案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 处以罚款3万元。其中对不完全具备从重处罚的情节,且应给予较重处罚的,处以罚款2.5万元。
成品油市场管理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执法主体层级
1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2、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3、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4、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5、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6、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7、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8、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轻微违法行为 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改正,实行“首错免罚”。 市县级
较轻违法行为 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处违法所得2倍或5000—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处违法所得3倍或15000—3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