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执法办案法制审核环节需要注意的重点!

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浏览量:发表时间:2025-09-17 11:05

法制审核是执法办案程序中一个重要的程序,是下发处罚决定书前最关键的一个案件审核环节,法制审核意见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批准处罚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法制审核的意见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公正性,事关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事关行政机关公信力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笔者结合一个案例,就法制审核要注意的要点探讨如下。

01


基本案情

某消费者向某市场监管局反映其在某家居商行订购的家具并非特定品牌产品。某市场监管局经核查立案,进行现场调查并询问经营者、消费者,收集、调取相关证据。经过法制审核后,某市场监管局书面告知某家居商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等,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某家居商行申请听证,某市场监管局举行了听证。经讨论,某市场监管局认定某家居商行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遂对某家居商行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家居商行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02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家居商行作为家具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详细披露家具产品的信息。从某市场监管局调查的某家居商行店铺在商场内的方位标识、商场导购宣传册显示内容,以及案涉家具购销合同的标题、内容等方面来看,某家居商行在销售案涉家具产品过程中未尽到披露家具产品信息的义务,构成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本案中,在听证程序完成后,某市场监管局未再次进行法制审核即作出行政处罚,属于程序违法。考虑到如撤销该行政处罚再重新处理,案涉违法事实认定不会发生变化,故一审判决确认该处罚决定程序违法。某家居商行不服提起上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案例分析


本案中,某市场监管局在听证后,未再次进行法制审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三项及第二项的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下列案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所以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法院判决程序违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