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临时救助
1.办理事项:临时救助
2.办理条件: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3.临时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户均救助标准不得低于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子女就读中小学、中高职、高等教育情况,结合教育费用按类别给予比例或定额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4.申请材料: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居民身份证、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声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5.办理流程:
(一)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的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县民政部门简化审批手续,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和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1年。
(二)对于支出型救助对象的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街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个人)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符合条件的,街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结果)。
街道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在社区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了解,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结束后,街道应当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6.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街道民政办
7.联系方式:0561——3895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