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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相山区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6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镇街,凤凰山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相山区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2日

 

相山区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处置我区地方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减少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区经济安全。

本预案所称地方金融突发事件,是指由我区地方金融风险或地方金融机构引发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本预案是《相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专项预案,是组织、指挥、协调全区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工作的总体方案,是指导辖区内各监管部门、各职能单位处置本单位职权范围内金融突发事件的依据。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淮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淮北市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级人民政府在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范围内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根据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区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吸收公众存款、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金融活动的风险处置责任,协助市政府落实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1)国内、省内、市内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我区地方金融稳定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因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等因素而导致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3)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淮北银监分局、阜阳保监分局等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不能独立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协调才能解决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4)因本区地方金融机构出现大规模挤提、挤兑等情况引发的该金融机构所属系统或我区金融系统挤提、挤兑等情况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5)发生在或波及相山区的非法设立地方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地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6)我区内各类交易场所和从事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资产管理和跨界金融业务、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虚拟货币交易等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发生的危害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7)其它原因引起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将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防止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对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各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中,既要强调统一指挥,又要注重协调配合。

(3)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在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4)自救为主、救助为辅。地方金融机构应建立应急资金救助机制,为风险处置及时提供资金保障。

2 分级标准

2.1 特别重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1)具有全市性、全省性乃至全国性影响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3)我区不能单独应对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2.2 重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1)在我区发生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未进一步扩散或造成全市性影响;

(2)在我区发生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产生重大影响但未波及金融同业的。

2.3 较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所涉及地方金融机构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当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处理。

3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分工

发生重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后,应立即成立相山区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区级领导任组长,必要时由区长担任组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布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协调人民银行淮北中心、淮北银监局、阜阳保监分局等金融管理部门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法制办)、区政府应急办、区公安局、区商务局、区农水局、区政府金融办组成,必要时,可将其他相关部门及时纳入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金融办。当发生特别重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后,相山区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转为金融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组,协助市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开展处置工作。

3.1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区政府金融办作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山区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通报;督促、检查、指导成员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渠沟镇、凤凰山开发区落实应急措施情况;保障区领导小组工作运转;完成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部门、区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区商务局、区农水局等地方金融业务监管部门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金融突发事件;向上级部门、区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区政府金融办;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与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直接联系的其它行业,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金融突发事件;向上级部门、区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区政府金融办;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区政府应急办负责地方金融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向上级报告事件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传达上级指示和批示;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区公安局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加强情报信息搜集,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治安管控,积极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正常秩序。

(6)区政府办(法制办)负责收集研究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7)区委宣传部负责协助做好地方金融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工作,加强新闻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宣传报道的管理,及时清除有害信息,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制订对外表态口径;按照区领导小组要求,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单位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3.2 其他部门的职责

区发改委(物价局)、区财政局(国资局)、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渠沟镇、凤凰山开发区、区检察院、区法院视情况协助;区监察委对地方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进行监察,对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进行立案查处。各单位应指定联络员负责联络事宜。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

本预案启动后,各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渠沟镇、凤凰山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应快速响应,配合做好各阶段的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工作。

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渠沟镇、凤凰山开发区负责组织地方力量参与处置,协调辖区内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4 预防预警

4.1 预防机制

4.1.1 地方金融机构要建立本单位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区政府、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同时抄送区政府金融办。

4.1.2 区金融办根据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对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加强对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区内外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报送区政府及市政府金融办。

4.1.3 区各金融监管部门每半年应向区政府报送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评估情况,并抄送区政府金融办,必要时由区政府金融办上报市政府金融办及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

4.2 预警行动

4.2.1 区政府金融办、区商务局、区农水局等对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必要时由区政府金融办上报市政府金融办及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

4.2.2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 (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政府第一时间报请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市政府部署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5.2 Ⅱ级响应

5.2.1 响应程序

(1)重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渠沟镇、凤凰山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报告区政府。

(2)区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5.2.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有关单位立即开展在职责范围内的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区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3)区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小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区委宣传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其他风险涉及单位,应根据各自权限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5.2.3 落实措施

(1)处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流动性支持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负责办理流动性支持的有关手续、监督相关资金的使用和收回,区领导小组积极配合。

(3)对需要采取接管、撤销、重组、申请破产等形式进行风险处置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履行担任接管组织或破产管理人、促进收购与承接、及时偿付存款人和实施清算等风险处置职能。

(4)在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构成犯罪的应予以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潜逃,有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区公安机关应依法指导和协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区政府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5.3 Ⅲ级响应

较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地方金融机构启动Ⅲ级响应,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渠沟镇、凤凰山开发区迅速核实情况,确认金融突发事件级别;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维护辖区内的社会稳定。区政府金融办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生较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由区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等负责处置。

5.4 信息报送

5.4.1 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渠沟镇、凤凰山开发区、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区政府金融办、区维稳办。

5.4.2 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事件发生后,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和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渠沟镇、凤凰山开发区,第一时间报告区政府,区政府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政府,同时通报抄送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和市维稳办,并在遵守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5.4.3 区政府金融办在汇总、分析各有关单位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初步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区政府和市政府金融办。

报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机构、时间、性质、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发展态势、需要有关部门采取的救助措施等。

5.5 应急处置顺序

5.5.1 初级阶段: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发生的单位应积极进行自救,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立即开展处置工作。

5.5.2 中级阶段:如初级阶段无法得到妥善处置的,根据响应级别启动《相山区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处置。正式处置方案经区政府和本系统上级机关批准后,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5.5.3 高级阶段:人民银行紧急救助。对符合流动性支持条件、经上级人民银行批准给予流动性支持的,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并监督相关资金的使用和收回,区领导小组积极配合。

5.5.4 最终阶段:市场救助或退出。如市场救助失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存款保险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履行担任接管组织或破产管理人、促进收购与承接、及时偿付存款人和实施清算等风险处置职能。各相关部门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以保证市场退出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5.5.5 特别重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报请市政府,按照市领导小组要求的处置程序进行协助处置。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特别重大级别的,由区政府按照市领导小组的处置要求进行落实,重大及以下级别的,分别由区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6.1.1 对被关闭的地方金融机构的印章、业务档案、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的地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6.1.2 对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1.3 对因地方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2 评估与总结

6.2.1 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要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送区政府金融办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6.2.2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总结报告上报区政府,必要时上报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6.2.3 区政府金融办、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要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

6.2.4 参与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针对协同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3 责任与奖惩

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检查与审计

6.4.1 区审计局依法组织或指导对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6.4.2 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流动性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4.3 区监察委根据有关规定对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监察,对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进行立案查处。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通畅。

7.1.2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渠沟镇、凤凰山开发区保持必要的联系。

7.1.3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各有关成员单位、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渠沟镇、凤凰山开发区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7.1.4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技术保障

7.2.1 各有关单位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2.2 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库。

7.2.3 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3 安全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4 人力资源保障

7.4.1 各街道办事处、渠沟镇、凤凰山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7.4.2 各街道办事处、渠沟镇、凤凰山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参加省、市、区举行的定期或不定期培训班,并利用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培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7.4.3 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省、市、区及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8 附则

8.1 本预案由区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8.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