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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财政局相山区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区级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5 09:42来源:相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扶贫开发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相山区财政局 相山区扶贫开发局

关于印发《区级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

“负面清单”》的通知

 

渠沟镇,任圩街道、曲阳街道,相山经济开发区,区直相关部门:

为确保财政扶贫资金精准使用,根据中央和省、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和《淮北市财政局 淮北市扶贫局关于印发〈市级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的通知》要求,现制定《区级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山区财政局         相山区扶贫开发局

                                2019年4月17日 

区级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区级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主要包括区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含区级)、国办发〔2016〕22号和皖政办〔2016〕31号文件规定的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和省、市级其他涉农专项资金、用于脱贫攻坚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等。各镇街、开发区和区直相关部门在安排、使用以上资金时,按以下“负面清单”执行。

一、区级以上专项扶贫资金(含区级),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救济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发放借款;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二、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三、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

四、在坚决贯彻执行“负面清单”的同时,镇街、开发区及区直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两不愁,三保障”现行目标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吊高胃口。要严禁举债(不含地方政府债券)实施脱贫攻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