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一季度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淮北市相山区大皖果果水果超市 | 淮北市相山区大皖果果水果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相市监处罚〔 2024〕10号 | 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2023年11月14日,我局对淮北市相山区大皖果果水果超市销售的蜜橘、香蕉进行抽检,2023年12月14日我局将上述食品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ZQJY-2023-W1113383、NO:ZQJY-2023-W1113385)送达至当事人店内,并告知检验结果。 上述蜜橘、香蕉《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分别为:蜜橘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检测值为0.28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检测值分别为0.37mg/kg,0.48mg/kg,标准指标为 ≤0.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诉求。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0日由安徽省中瑞农产品批发市场光辉精品水果批发店进购抽检当日批次蜜橘84斤,进货价2元每斤,进购香蕉6箱,每箱重量共17斤左右,每箱35元,进货价共210元。蜜橘售价2.8元每斤,货值金额235.2元,香蕉售价2.58元每斤,货值金额263.16元。货值金额共计498.36元。截至2023年12月14日,当事人店内已无抽检当日批次水果。因水果存在日常损耗,且当事人店内无详细销售记录及日常损耗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仅能提供手写销售凭证复印件1张,无法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应批次水果抽样检验单等材料,无法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并于2023年12月14日在店内张贴召回公告,当前无消费者联系召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 | 1.警告;2.罚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 | 2024/2/28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自觉履行;十五日内 |
淮北市相山区果之园食品店 | 淮北市相山区果之园食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相市监处罚〔 2024〕11号 | 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2023年11月15日,我局对淮北市相山区果之园食品店销售的砂糖橘、佳农香蕉进行抽检,2023年12月14日我局将上述食品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ZQJY-2023-W1113641、NO:ZQJY-2023-W1113645)送达至当事人店内,并告知检验结果。 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分别为:砂糖橘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检测值为0.38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佳农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检测值分别为0.40mg/kg,0.27mg/kg,标准指标为 ≤0.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诉求。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4日从临沂高新区桔都果品经营部进购砂糖橘32斤,进货价5.2元每斤,进价共166元,售价6.8元每斤,货值金额217.6元。于2023年11月14日从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兴水果市场沂佳果业经营部进购佳农香蕉28斤,进货价共70元,售价3.8元每斤,货值金额106.4元。货值金额共计324元。当事人店内已无抽检当日批次水果。因水果存在日常损耗,且当事人店内无详细销售记录及日常损耗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仅能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手写销售票据,无法提供对应批次水果抽样检验单等材料,无法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已提交整改报告,并于2023年12月14日在店内张贴召回公告,当前无消费者联系召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 | 1.警告;2.罚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 | 2024/2/28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自觉履行;十五日内 |
淮北市相山区渔来鱼好鲜鱼坊 | 淮北市相山区渔来鱼好鲜鱼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相市监处罚〔2024〕4号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2023年12月18日当事人店内使用的火锅架上的标识图案 类似于第10884020号(第43类)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安徽新珠城鱼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3年8月13日,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说明未授权给当事人使用其第10884020号注册商标。 上述火锅架于2023年9月18日从拼多多平台“强盛不锈钢金属制品”店铺定制,共制作14个,用于店内支撑火锅,制作费用1400元,实际发货并使用7个,侵权物品货值金额700元。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安徽新珠城鱼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10884020号(第43类)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经营额7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24/2/28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自觉履行;十五日内 |
淮北市相山区壹度便利贰拾肆克拉店 | 淮北市相山区壹度便利贰拾肆克拉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相市监处罚〔2024〕17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08月13日开始经营,主要经营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等。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入口处右手边货架底部发现2袋“源氏”小辣丝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07/01、2023/07/13,保质期:150天,生产商:洛阳源氏食品有限公司,依据标签信息,认定上述食品分别于2023年11月27日、2023年12月9到期。通过消费者提供的香园小辣丝照片与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源氏”小辣丝进行现场比对,上述两种产品为同一食品。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30日从安徽壹度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5986954830)购进了上述食品,共购进4袋,进价每袋0.95元,售价每袋1.5元,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和供货票据。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9日售出1袋、2023年12月20日销售给投诉人1袋,剩余2袋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 综上,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共6元,违法所得3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3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合计:5003元。 | 2024/2/28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自觉履行;十五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