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培训工作方案】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政策释义的通知
一、对企业开展的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8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企业资质。“企业”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包括省外注册公司在我省成立的子公司,不包括分公司、办事处、服务点等非独立法人。
培训对象。培训对象分为两类:一是与企业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且在12个月以内参加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二是符合规定的劳务派遣人员,且在协定的派遣期限截止前参加用工企业或所在劳务派遣机构组织的技能培训。该培训须由用工企业和员工的所在劳务派遣机构协商一致后开展,以其中一个主体申报。
项目范围。共分三类:一是在现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内,有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二是在现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内,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专业技术类、管理营销类等职业岗位。三是尚无国家职业分类或国家职业标准,但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主体技能类工种(项目)。
实施方式。一是建有职工培训中心或者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依托本单位设施设备组织实施。二是企业不具备培训条件或组织实施困难的,可遵照市场原则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以及本行业领域龙头企业(原则上为规模以上企业,下同)组织实施。受委托的承训机构原则上在本市行政区划之内。
实施程序。
(一)基本信息注册。企业通过口头、电话等便捷方式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申请“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登录账号,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所在地人社局审核通过企业基本信息。(本程序适用于首次使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此前已注册登记的单位应按要求补充完善基本信息。下同)
(二)培训组织实施。
1.企业(含省属企业、中央在皖企业)登录“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开班申请”模块,选择“培训类别”——“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向所在地人社局提交开班申请。(对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均在省内但不在同一市县的,根据实际需要,向母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人社局申请;煤炭、电力等在省内跨市县的资源能源类企业可在职工所在地以总公司名义申请);
2.所在地人社局进行系统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意见,不同意开班的须说明理由;
3.企业按照开班申请明确的事项组织实施,并接受所在地人社局动态监管;
4.培训完成后,在所在地人社局派员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指导监督下开展结业考核;
5.所在地人社局将结业考核合格情况报同级财政局,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账户。
培训时长。不少于60个课时,每课时45分钟。技术理论知识与综合素质理论知识(消防、安全、保密等)的培训课时不低于总课时的30%。
补贴标准。基本标准不低于人均800元。各市人社局、财政局可根据培训课时、培训成本、产业导向等因素上浮补贴标准。
申报材料。按照“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填报即可,原则上实行无纸化申报,确需提供纸质申请材料的,由所在地人社局自行制作格式文本并指导申请单位填写。培训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材料由企业自主妥善保管存档(不少于5年),存档信息应与向所在地人社局申请开班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下同。
有关要求。一是对于设有子公司及独立法人机构的集团公司等,其职工在子公司之间、母子公司之间流动,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关系并开展岗位培训的,不予享受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二是参训学员到课率低于总课时80%的,不予参加结业考核。三是每班期按照结业考核合格人数给予培训补贴支持。四是每班期培训合格率=培训合格人数/实际参加结业考核人数。
二、对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开展的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12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重点企业(困难企业)的界定范围。2019年度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66号)有关规定执行。之后两个年度将根据国家及我省部署另行确定重点企业(困难企业)。
培训对象。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在职员工。
项目范围。转岗转业培训工种(项目)由企业结合实际自主确定。同时,所要培训的工种(项目)与目前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项目)不隶属于同一个职业分类之下。
实施方式及程序。比照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执行。登录“开班申请”模块,选择“培训类别”——“重点企业(困难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
补贴标准。基本标准为人均不低于1200元。各市人社局、财政局可结合实际上浮补贴标准。
申报材料。比照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材料要求执行。
三、对企业开展的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企业资质。比照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执行。
培训对象。培训对象分为两类:一是与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二是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由用工企业申请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项目范围。一是《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技能人员类职业(工种);二是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所有职业(工种)。
对于有国家职业标准,但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内,且尚未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如申请开展提升至中级工、高级工的培训,经企业申请(提交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经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同意,设区市人社部门备案,也可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结业考核命题应在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进行,考核合格后发给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在证书记载提升后的技能水平,并纳入所在地年度技能人才任务(含新增高技能人才)完成数。
实施方式。一是建有职工培训中心或者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依托本单位设施设备组织实施。二是企业可委托具备资质的行业协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以及本行业领域龙头企业组织实施,受委托的承训机构原则上在本市行政区划之内。
实施程序。
1.企业(含省属企业、中央在皖企业)登录“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开班申请”模块,选择“培训类别”——“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向所在地人社局提交开班申请。(对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均在省内但不在同一市县的,根据实际需要,向母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人社局申请;煤炭、电力等在省内跨市县的资源能源类企业可在职工所在地以总公司名义申请);
2.所在地人社局进行系统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意见,不同意开班的须说明理由;
3.企业按照开班申请明确的事项组织实施;
4.培训完成后,由所在地人社局或具备资质的行业鉴定机构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主要有三种方式:(1)由所在地人社局组织参加省、市统考;(2)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鉴定费用,鉴定收费标准参照《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4〕198号)等执行;(3)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须满足人社部门规定的条件);
5.所在地人社局将参训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情况报同级财政局,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账户。
补贴标准。中级工1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
申报材料。比照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材料要求执行。
有关要求。一是企业每年只能对同一名职工、同一职业(工种),开展1次补贴性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二是组织实施过程由企业自主管理,所在地人社部门严把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关口,各负其责,确保证书含金量。
四、符合条件的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全额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6号)、《关于企业参保职工跨地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能否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批复》(皖人社秘〔2018〕15号)、《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18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已参加各市县人社局组织的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获得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在按1500元/人、2000元/人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的同时,符合条件的职工统一按此标准全额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不再执行技能提升补贴减半支付政策。
五、职工个人自费参加社会化技师培训(包括高级工晋升技师、技师晋升高级技师的培训),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师培训补贴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348号)中关于职工以个人名义参加技师培训的相关规定执行。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培训费的9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上限标准:技师不超过3500元,高级技师不超过5000元。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培训的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每人两年内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培训,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培训申请及补贴申领程序。
1.个人通过身份证号注册登录“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开班申请”模块,选择“培训类别”——“个人自费技师培训”,向所在地人社局提交培训申请。其中,在本市区域内参加培训的,所在地县级人社局审批同意即可;到市外(包括省内其他地市和省外)参加培训的,所在地县级人社局审核同意后须提交市人社局审核,市人社局应确认本市区域内或本省区域内是否具备该职业(工种)的培训评价条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意见,不同意参加的须说明理由;
2.个人按申请信息自主参加培训;
3.培训完成后,登录“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提交补贴申领信息,并上传培训机构开具的发票、承训机构资质证明等电子扫描件;
4.所在地人社局将技师培训合格情况报同级财政局,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六、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可达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培训对象。培训对象分为两类:一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具体由所在地政府扶贫部门认定。按照“脱贫不脱政策”原则,对已达到脱贫标准但尚在国家贫困人口库中的人员,适用本条政策。二是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具体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须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签订6个月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保障培训对象相对稳定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