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东街道零星地块(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5〕63号)的相关规定,相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东街道零星地块(二)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目的: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完善城市结构,优化城市功能。
二、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民生东路东段,涉及东街道机厂社区42户居民和一家单位用房。需拆除房屋面积约3300平方米。
三、房屋征收部门:相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相山区东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方式及标准:按照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六、相关要求:
(一)不得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东街道零星地块(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7年12月4日
附件:
东街道零星地块(二)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5〕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改善该项目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完善城市结构,优化城市功能。
二、征收范围
该项目位于民生东路东段,涉及东街道机厂社区42户居民和一家单位用房。需拆除房屋面积约3300平方米。
三、征收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四、征收主体与实施单位
相山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委托东街道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拆除招标、扬尘污染防治及安全工作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屋拆除应当按照淮政办〔2013〕36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五、补偿方式:
(一)1、货币补偿;2、购房券补偿;3、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
(二)其他附属物参照《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4〕33号)进行货币补偿。
(三)征收生产企业和单位用房,采用货币补偿。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企业厂房、土地类型及取得方式、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六、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和取得用地方式等因素,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同类型普通房屋市场价格确定。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
2、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面积8元/㎡/月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搬迁费:800元/户。
4、征收奖励。
(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10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照补偿总金额(不含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10%给予奖励;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1—15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照补偿总金额(不含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的5%给予奖励;
(3)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6天以后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不予奖励。
(二)购房券补偿。
普通住宅选择购房券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依据淮政办秘〔2015〕63号文件规定,计算原地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折算成购房券金额。本项目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1、购房券金额计算。
普通住宅房屋的购房券总金额=产权证载房屋建筑面积×(1+0.15公摊补助+征收奖励比例)×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
其他附属物参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4〕33号)的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并计入购房券总金额。
2、购房券使用办法。
(1)被征收人使用购房券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在市房管局(市棚改办)确认的开发楼盘内选择房屋后,凭征收补偿协议、购房券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购房券支付房款。超出购房券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2)购房券购买安置房、公租房的,参照购买新建商品房办法办理。
(3)根据淮棚改办〔2017〕25号的通知,持购房券的棚改居民可以购买二手住房,由区政府对申请购买二手住房的棚改居民进行审核,报市棚改办批准后实施。持购房券购买的二手住房,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4)被征收人取得购房券后,必须用于本人购房,不得出让、倒卖购房券;用于购房资金不得少于购房券金额的80%。
(5)购房券使用有效期限为6个月,超过6个月未选购房屋的,购房券到“房产超市”自购房屋安置的效力失效,该被征收人由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安置
3、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1)搬迁费:800元/户。
(2)购房券临时安置费:普通住宅房屋按照产权证载面积×8元/㎡/月计算每个月安置费,支付6个月。
4、征收奖励。
(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10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普通住宅房屋按产权证载面积给予20%的面积奖励。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1—15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普通住宅房屋按产权证载面积给予10%的面积奖励。
(3)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6—3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不予奖励。
5、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持购房券签约安置楼盘购房,可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享受商品房购买者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享受开发企业给予棚改居民的优惠政策。
(2)按规定持购房券签约安置楼盘购房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印花税、减免契税等政策优惠。
(3)经征收实施单位审核认证,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免收住宅房屋登记费和住宅房屋抵押登记费。
(三)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实施单位依据淮政办〔2013〕36号文件规定,计算产权调换房屋面积。
(1)普通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面积=产权证载房屋建筑面积×(1+0.15公摊补助+征收奖励比例)
其他地面附属物参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4〕33号)的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2、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
(1)搬迁费:800元/户。
(2)临时安置费: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普通住宅房屋按照产权证载面积×8元/㎡/月计算每个月安置费。
安置房为 6 层以下的多层建筑,过渡期限不得超过 18 个月;安置房为 7 层至 11 层的小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不得超过 24 个月;安置房为 12 层以上的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不得超过 30 个月。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 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 12 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 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3、安置地点。就近安置。
4、征收奖励。
(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10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普通住宅房屋按产权证载面积给予20%的面积奖励。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1—15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普通住宅房屋按产权证载面积给予10%的面积奖励。
(3)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6—3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不予奖励。
5、安置房差价结算。被征收人应当选择应安置面积临近的房屋套型,多于或少于应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征收实施单位在交房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差价。
七、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与用途的认定
普通住宅房屋的权属以房屋所有权证确定。普通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与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对暂不能明确权属、面积和用途的房屋,待依法确权后处理。
八、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之一的,对于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五)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六)迁入户口或分户;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九、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附则
本方案由相山区征收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