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淮政秘〔2014〕 33 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
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皖政〔2012〕 67 号)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淮北市市辖区
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适用本标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包括已征采煤塌陷土地),
参照本标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二、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一)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但一户农户仅有
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宅基地建设的建(构)筑物除外。
(二)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
淮 北 市 人 民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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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作物、果树、林木、苗圃等以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
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对于
该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
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
新补偿标准的,按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补偿
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四、濉溪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标准由其另行制订。
五、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2. 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
标准
3. 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果树、林木、苗
圃补偿标准
4. 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补偿标准
20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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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序 号 | 房屋结构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备 注 |
1 | 框架结构 | ㎡ | 820 | 钢筋混凝土基础,钢筋混凝土框架承重, 现浇或预制楼屋面,出土檐高 2.8m 以上。 |
㎡ | 620 | 钢筋混凝土或砖基础,砖墙并设有部分钢 筋混凝土梁柱承重,设有钢筋混凝土圈、 过梁,现浇或预制楼屋面,出土檐高 2.8m 以上。 |
2 | 砖混结构 |
㎡ | 570 | 砖基础,砖墙承重,设有钢筋混凝土圈、 过梁,预制楼面板,出土檐高 2.8m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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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80 | 钢筋混凝土基础, 24 砖墙承重,现浇或预 制门窗过梁,钢、木屋架,水泥桁条或木 桁条承重的现浇屋面或粘土瓦顶屋面,出 土檐高 2.8m 以上。 |
3 | 砖木结构 |
㎡ | 400 | 砖基础, 24 砖墙承重,水泥桁条或木桁条, 钢、木屋架,粘土瓦顶屋面,出土檐高 2.8m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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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0 | 24 砖墙、半砖墙或空斗墙承重,竹、木、 角钢等简易屋架、桁条,石棉瓦、油毛毡 等简易屋面,出土檐高 2.8m 以上。 |
4 | 砖石墙 石棉瓦顶 |
㎡ | 220 | 半砖墙或空斗墙承重,杂料等简易屋架、 桁条,石棉瓦、油毛毡等简易屋面,出土 檐高不低于 2.20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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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房屋结构以建设部门标准认定为准。 2、房屋有室外楼梯的,室外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3、建筑物的层(檐口)高每降低 10 厘米,每平方米的重置价格降低 2%。 4、抢建的房屋不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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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其他
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着物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变压器 | 台 | 按相关部门资费标准执行(移装费) | 供电 | |
电表 | 户 | 410 | 淮价[2001]96 号 | |
大机井 | 眼 | 5000 | 涵管直径 0.8m,深 20m 以上 80m 以下 | 供水 |
小机井 | 眼 | 3000 | 涵管直径 0.6m,深 20m 以上 | |
小眼井 | 眼 | 800 | 无涵管,井内径 0.1~0.2m,深 20m | |
蓄水池 | m3 | 60-120 | 砖砌 | |
压水井 | 眼 | 220 | ||
热水器 | 套 | 200 | 移装费 | 电器 |
空调 | 台 | 200 | 移装费 | |
太阳能 | 台 | 200 | 移装费 | |
生产用水 | m2 | 80-90 | 水泥面层厚 15cm 以上 | 室外 地坪 |
水泥地坪 | m2 | 40 | 水泥面层厚 15cm 以下 | |
砖石地坪 | m2 | 20 | ||
简易棚 | 简易棚 | m2 | 20-30 | 石棉瓦顶,高度在 2m 以上 |
温室 | m2 | 20-30 | 简易塑料薄膜棚顶 | 温室 |
温室 | m2 | 60-80 |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棚顶 | |
单棺 | 座 | 1700 | 迁坟 | |
双棺 | 座 | 2000 | ||
附着物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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厕所、猪圈 | m2 | 100 | 其他附 着物 |
养殖厂房 | m2 | 260 | 出土檐高 2m 以上 |
单位大门 | m2 | 80~100 | 铁皮、铁栅式 |
铁艺护栏 | m2 | 100 | 包括基础部分 |
花坛 | m2 | 50 | |
沼气池 | 个 | 2000 | 面积小于 6m2 的(含 6m2)统一补偿 2000 元,每增加 1m2,增加 300 元。 |
砖石围墙 | m2 | 60~80 | 含门洞 |
排灌渠、养殖池 | m3 | 300 | 水泥、砖石结构 |
过水涵 | 个 | 300 | |
家用简易下水道 | m | 40 | 水泥、砖结构 |
小型石桥、水泥桥 | m2 | 600 | 按桥面面积计算 |
砖桥 | m2 | 400 | 按桥面面积计算 |
活动板房 | m2 | 140 | |
说明 | 1、水源井、石桥、砖窑厂、涵洞、高压线路等大型附属物或年收益较高的鱼苗等,由 双方协商或经专业机构评估后,据实补偿。 2、上表所列附属物在建造过程中由政府投资或已享有政府财政补贴的,补偿时在补偿 金额内予以扣除。 3、抢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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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果树、林木、
苗圃补偿标准
挂果时期 | 补偿标准(元/株) | 备 注 | 果树 |
果苗幼 Ι 期 | 5 | 1、果苗幼 Ι 期指栽植或移植生长期 1 年以 下(含灌木墩); 果苗幼Ⅱ期指生长期在 1 年以上(含 1 年), 3 年以下;挂果初期指 已经挂果,原则上生长期在 3~5 年之间(含 3 年); 挂果盛期指已经挂果,生长期在 5~10 年之间(含 5 年); 挂果衰期原则上指生长 期在 10 年以上; 2、株间距超过 2m 按实际 株树计算,小于 2m 的按 2m 计算株数补偿。 |
|
果苗幼Ⅱ期 | 40 | ||
挂果初期 | 100 | ||
挂果盛期 | 230 | ||
挂果衰期 | 160 | ||
林木直径 | 补偿标准(元/株) | 备注 | 林木 |
4cm 及以下 | 5 | 1、林木直径量算标准为出土 1m 处; 2、株 间距超过 2m 按实际株树计算,小于 2m 的 按 2m 计算株数补偿。 |
|
5~10cm | 30 | ||
11~15cm | 80 | ||
15cm 以上 | 120 | ||
年限 | 补偿标准(元/亩) | 备注 | 苗圃 |
1 年生 | 1700 | ||
2 年生 | 2200 | ||
3 年生 | 3200 | ||
说明 | 1、能移栽的,按上述补偿标准 60%补偿。 2、非人工培植的树苗和花木不予补偿。 3、观赏树木由双方协商或经专业机构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 4、特殊苗圃、药材由双方协商或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 5、抢栽的附属物不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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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地类 | 旱地 | 园地 | 菜地 | 备注 |
补偿标准 | 1700 | 2100 | 2700 | 表中所列补偿标准均为一年两季。 |
说明 | 1、该标准所指对青苗的补偿仅区分旱地、园地和菜地,不区分具体种植种 类。 2、旱地指种植谷物类及油料、棉花等经济作物用地;园地指种植苹果、梨、 桃、葡萄等果树用地;菜地指登记在册的种植蔬菜(含菜用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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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院、
检察院,淮北军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