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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9〕57号)

发布时间:2021-12-23 16:00作者:相山东街街道办来源:相山区东街道办事处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9〕5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兜底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安徽省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临时救助受理审核责任主体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家庭对象

1.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困难家庭

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救助站等救助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第六条  对申请临时救助对象财产状况的要求收入和财产的核定与计算可参照申请低保家庭的财产状况收入和财产核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的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持有短期内可变现的金融资产或收藏品变现所得能够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八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对符合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紧急救治等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相关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第十条  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急难型困难家庭户均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

支出型困难家庭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鼓励各地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子女就读中小学中高职高等教育情况结合教育费用按类别给予比例或定额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个人对象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各地可视情发放救助金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受理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各县人民政府要依托乡镇街道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将临时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申请窗口办理方便群众求助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暴力伤害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居民身份证

临时救助申请书

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由本地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邮件传真索取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审核审批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个人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开公示2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同级财政部门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市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44倍及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视急难类型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未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第五章  管理保障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要将临时救助对象申请书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汇总表资金划拨凭证临时救助对象花名册等纳入归档范围规范完善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逐步建立困难对象数据库对本辖区内困难家庭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动态监测贯彻落实建立困难群众走访联系制度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通过社会救助热线网络社交平台等方式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发挥社会力量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募捐等方面的作用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成立专业慈善组织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对政府救助政策解决难度较大的特殊案例实施灵活救助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务

第二十条  各地要研究制定政府购买临时救助的具体办法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基层救助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引导鼓励居民购买急难风险型商业保险与临时救助制度形成保障合力

第二十一条  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大临时救助对象确认审核审批公开公示等财政部门要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已审批的临时救助申请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对救助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定期筛选核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缴已发放的救助金或实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从本地实际出发可制定本操作规程实施办法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