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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计划生育民生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10 10:04来源: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相山区计划生育民生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根据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在深入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的基础上,2009年开始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进行扶助。为确保两项制度的合理衔接,积极推进我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按照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内容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安徽省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270元、340元;我市将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标准在省标准基础上统一提标至每人每月410元。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省扶助金标准: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地方财政出资对并发症扶助金在省标准基础上翻番,分别达到三级200元、二级400元、一级600元。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二、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筹措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特别扶助金,中央与省按5:5比例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地方提标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承担比例按《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淮政【2013】49号)文件执行(三区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承担;濉溪县由县级财政承担)。

(二)资金管理和发放

(1)特别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人口计生部分负责资格确切认,财政部分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各个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

(2)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卫生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城市区代理发放机构由市级财政部门确定。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3)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4)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特别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5)代理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共同提供的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在奖励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特别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6)特别扶助制度的社会监督实行群众监督、行政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社会中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对特别扶助制度运行的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监督评估,并把监督评估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

 对挤占、挪用、截留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的和因资金拨付不及时影响工作进程的,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