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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政策】公益性岗位补贴

发布时间:2020-05-13 10:58来源: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十七条  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第十八条  补贴类型。按照“属地负责、单位管理”原则,按规定招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为其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按季度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公益性岗位日常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第六章“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执行。

2.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其中:个人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50%、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外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申请补贴时,应提供资金申请表、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申请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一次性岗位补助的,还需提供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分别支付到个人和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二)公益性岗位续用补助。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

申请一次补贴时,需提供新签订的劳动合同、缴费证明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支付到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