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8号)同时废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有关补贴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202号)关于公益岗位的政策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