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标准】关于落实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一、从2020年7月起,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83元/人·月提高到641元/人·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由758元/人·月提高到833元/人·月。
二、城乡低保提标原则上采取普调的方式进行,即按照月人均不低于58元的标准进行普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统一提高至833元/人·月。
四、从2020年7月起,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家庭,增发低保金由180元/人·月提高到195元/人·月;老年人、未成年人、三级以下残疾人并且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增发低保金由120元/人·月提高到13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