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姓名变更更正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姓名变更程序〕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
可以申请变更的情形:
1、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2、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3、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5、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一)姓名变更更正所需材料
1、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姓名变更
(1)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学校学籍分管领导签字;
(3)社区民警出具变更姓名的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2、夫妻离婚后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1)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离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如未成年子女亲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依据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派出所可以受理。若一方出现后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5)社区民警出具变更姓名的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3、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1)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书面申请;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学校学籍分管领导签字;
(3)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亡故证明;
(4)未成年子女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出具由本人、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三方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协议;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出具由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协议;
(6)社区民警出具变更姓名的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4、18岁以上成年人(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变更姓名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干部、职工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原始人事档案复印件;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无职业的,需要提供使用此姓名的证明材料;
(3)社区民警出具变更姓名的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5、增加曾用名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公安机关登记过的此曾用名的证明材料;
(3)社区民警出具增加曾用名的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二)办理程序
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社区民警及派出所所长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派出所公章,报分县局审批。
(三)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更改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