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
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6号公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系指在本省范围内,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条 对社会力量申报举办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三条 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为重点;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第四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教育机构的申报和设立
第六条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举办、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的学校、幼儿园设置标准,按本办法附件一《安徽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和附件二《安徽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基本标准》执行;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按《关于批设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成[1999]20号)执行;举办其他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分类制定。
第八条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包括必要的注册资金数额、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设施、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等及经费来源证明文件;
(五)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设校董会的教育机构还应提交董事会章程;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即外国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按原国家教委印发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申报;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置标准,按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审批机关对根据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登记,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校。
第十二条 教育机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审批教育机构应当以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并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幼儿园、小学和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艺术、体育、武术、卫生等专业性较强的培训机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举办普通初级中学和相当层次职业教育机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校、辅导班,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专,经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审批。申请举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原国家教委发布《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经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或公民个人申请举办高等职业学校,按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安徽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两个阶段。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可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从批准筹建之日起,筹建期应当不少于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条 举办者在备齐第八条所规定的材料后,应填写《安徽省社会力量审批备案表》,一并送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办学条件基本达到要求的,委托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到实地进行考察。实施学历教育的,由业务主管处(科)室会同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组织考察,并提出拟办意见。
审核的内容有:
(l)申办报告和章程的审查;
(2)申办人办学能力的审查;
(3)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的审查;
(4)办学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的审查。
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在对申请办学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审批备案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经实地考察后,向教育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二条 根据规定的审批权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地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审核的实际情况,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向申办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审批机关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于第二年4月底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向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贴法人代表照片,加盖批准机关印章,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办学许可证》签发日期为办学机构成立的时间,其办学活动受法律保护。办学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按管理权限,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变更与调整
第二十五条 教育机构的变更,分为更改校名、培养层次;调整分为合并、撤销。教育机构的变更与调整以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按申报设立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教育机构的调整,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教育机构负责妥善安置好在校学生,并在主管教育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处理校产。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报经审批机关批准,予以撤销;并同时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擅自筹建或建校招生的;
(二)超过筹建期限,未具备招生条件的;
(三)办学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乱发学历文凭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审定的基本办学规模及正常的师资配备和办学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l、安徽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2、安徽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基本标准
附件1
安徽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普通高级中学
一、办学指导思想
1、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重视对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施素质教育。
3、坚持全面育人,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
4、认真执行教育法规和有关政策,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5、纳入省及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布局合理。
二、领导机构
1、校级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对学校发展有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
2、校长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水平,有五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年龄不超过70岁。
三、师资队伍
1、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高中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需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2、聘任的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之比不应小于2:1。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3、教职工人数按每个教学班3--4人配备。
四、办学经费
办学经费可以个人独资,也可以实行股份制。实行股份制的学校必须明确出资各方占有的股份,并有可资信用的凭证(如公证部门的公证书)。审批时,学校的固定资产(折合人民币)和流动资金之和,农村一般不少于300万元,城市一般不少于 500万元。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有不少于10亩土地的独立的校园。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应相应增加校园面积,以保证学生人均占地面积,城市高中应达到14平方米以上,县镇及以下高中应达到25平方米以上。
2、学校有总体规划,规划科学、合理,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比例适当。
3、有与学生数量相适应的教室和办公用房。有住宿学生的学校;生均占有校舍面积应达到6平方米。所有教学及生活用房必须安全、适用,严禁使用危房。
4、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农村高中应达到原国家教委规定的III类实验室标准,城市高中应达到原国家教委规定的II类标准。演示实验开出率应达到100%。至少有一个拥有30台微机的计算机(或多媒体)教室,音乐专用教室、电教室各一个,有满足教学及学生课余生活需要的体育器材。
5、学校的藏书室、学生阅览室和教师阅览室分别设置。学校图书馆(室)最低藏书量应达到生均图书15册以上,年订阅报刊种类达到30种以上。
6、有满足体育课教学的田径运动场。
普通初级中学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2、认真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3、学校设置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范围,服从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布局合理。
二、领导机构
1、校级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对学校发展有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
2、校长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水平,有五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年龄不超过70岁。
三、师资队伍
1、学校应按每个教学班3名标准配齐各科教师;配备的教师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初中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大学专科学历以上的达到80%以上,年龄不超过65岁。
2、教师队伍基本稳定。聘任的专职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3,兼职教师、退休教师各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1/3,不得随意从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中聘任教师,确需聘任;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3、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教学思想端正,热爱学生,无体罚、歧视后进生现象;教师政治思想教育、业务培训有落实措施。
四、办学经费审批时,办学首次投入和固定资产(折合人民币)之和,农村初中不少于 200万元、城市初中不少于 300万元,流动资金农村初中不少于10万元,城市初中不少于20万元。有稳定的经常性教育经费来源,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并逐步增长。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有不少于10亩的独立设置校园。生均占地面积农村初中不少于25平方米、城市初中不少于14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农村初中不少于4.21平方米、城市初中不少于4.60平方米。
2、有与学生数量相适应的教室和课桌椅,班均学生数不超过50人。
3、校舍安全、适用,行政、办公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基本配套。
4、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农村初中按原国家教委规定的III类标准、城市初中按原国家教委规定的II类标准设置、配备;有满足教学需要的语音室、电教室、微机室、音乐和美术等专用教室。
5、有独立设置的图书馆,藏书量生均图书不少于15册,年订阅报刊种类不少于30种,藏书室、师生阅览室分别设置。
6、有满足体育课教学和学生体育活动的田径运动场。有专用卫生室。
小学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审美能力、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的发展。
2、认真执行教育法规和有关政策,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德育和安全工作。
3、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4、学校设置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范围,服从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布局合理。
二、领导机构
1、学校领导班子健全,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合理。
2、校长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具有中师以上学历,持有校长岗位培训证书,具备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懂得小学教育规律,能胜任一门学科教学,能够指导教学研究,年龄不超过70岁。
三、师资队伍
1、有一支较为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较为合理。教师能恪守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学教师学历和任职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需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3、学校按每个教学班2名左右标准配备师资。
4、聘任的专任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3,兼职教师和离退休教师分别不超过教师总数的1/3。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四、办学经费
经费由主办者自筹。开办经费必须首先到位,并有资信证明。审批时,学校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农村小学不少于 5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城市小学不少于1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 20万元)。
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学校有不少于10亩的独立校园,规划在校生达到4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还要增加校园面积,使生均占地面积城镇小学达到10平方米以上,农村小学在16平方米以上。
2、校园远离污染区和危险区,规划合理,做到绿化、美化。有校门、旗杆、道路、厕所、围墙和劳动基地。生均绿化面积在0.5平方米以上。有200米跑道的田径运动场地,至少应有60米直跑道和足够的学生活动场地。
3、校舍安全、适用,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生均建筑面积达到3.8平方米以上。班班有标准教室,学校有教师办公室、图书室、阅览室、仪器实验室、多功能教室、科技活动室、少先队活动室。
4、学生人人有标准课桌椅。教师有办公桌和必备的办公用品。
5、按国家教委颁布的目录和要求配齐各类教学仪器、设备、器材和卫生保健用品。
6、有图书3000册以上。随着学生数的增加,还应逐渐新购图书,使生均图书达到10册以上,学校订有一定数量的教育类报刊、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师用工具书和教学参考资料。
幼儿园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2、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为依据,确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3、服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
二、领导机构
1、幼儿园主办者必须热爱幼儿教育事业,深刻理解、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幼儿教育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
2、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
3、幼儿园园长(副团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有三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经验,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师资队伍
1、幼儿园教职工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保育教育知识,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教师队伍稳定。
2、教师应持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中学幼儿教育专业)毕业证书或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非幼教专业毕业生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幼教专业培训,具有一定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3、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岗前培训,具有一定的保育知识。
4、保健员应具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专业培养或培训,取得卫生部门的资格认可。
5、财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财会专业基础知识,能胜任本职工作。
6、幼儿园聘任的兼职教师应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幼儿园聘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7、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按照每班2名教师、1名保育员配备: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应再增加1名保育员。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
四、办学经费
1、举办幼儿园的经费由主办者自筹。申办时,开办经费必须到位,并有资信证明。
2、幼儿园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农村幼儿园不少于1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2万元),集镇幼儿园不少于3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城市、县城幼儿园不少于6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亩。
2、幼儿园内部建筑布局合理,户外大型体育活动器械摆放得当;园舍建筑富有儿童情趣,符合儿童的年龄特点。
3、户外公用活动场地面积幼儿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园绿化面积不得少于户外公用活动场地面积的30%。
4、幼儿园应每班设有专门的活动室,幼儿人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城市、县城幼儿园应有多功能活动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财务室、保健室、隔离室、资料室、盥洗室、水冲式儿童厕所等辅助设施。农村幼儿园应有专用的教师办公室、儿童厕所等基本的辅助设施,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应设独立的保健室,全日制幼儿园应有寝室(可与活动室兼用,总面积应不低于活动室与寝室面积之和的80%)、厨房,寄宿制幼儿园须设独立的寝室、隔离室、浴室、厨房。所有房舍安全、适用。
5、按原国家教委规定的教玩具配备目录配齐教玩具。
6、有饮水、洗手设备(城市、县城应有流水洗手设备)和防暑降温、防寒取暖设备。幼儿桌椅应符合幼儿身高。
7、教师有办公桌和必备的办公用品。供教师使用的幼教专业杂志和各种幼教专业图书、资料,城市、县城幼儿园分别不少于6种和15册,农村幼儿园分别不少于4种和8册,幼儿读物生均不少于4册以上。
8、厨房有必要的炊用器械、防蝇、防尘及消毒设备。幼儿餐具数量充足。
9、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卫生消毒用品用具以及治疗一般外伤和常见病的药品。城市、县城及具备3个班以上规模的农村幼儿园,保健室应配备儿童磅秤、视力表、体温计、诊视床等必要的医疗器械和用具。
附件2
安徽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基本标准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2、坚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方向,专业设置与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3、纳入当地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有利于中等职业学校及专业的合理布局和职教资源的优化。
二、领导机构
1、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熟悉职业教育,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2、学校校长要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任职要求,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水平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三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3、学校必须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相对稳定的教学行政人员,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后勤等管理机构。
三、师资队伍
1、学校必须具有与学校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的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2、学校聘任的兼职教师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40%。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兼职教师应征求所在单位同意。
3、教职工数按每个教学班4-5人配备。学校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2名;文化课、专业课、实习课教师的结构比例应相对合理,专业课教师应不低于本校教师数的50%。
四、办学经费
1、办学经费可以个人独资,也可以实行股份制。实行股份制的学校必须明确出资各方占有的股份,并有可资信用的凭证(如公证部门的公证书)。审批时,学校的固定资产(折合人民币)和流动资金之和,农村一般不少于 300万元,城市一般不少于500万元。
2、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能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学校应有总体规划,校园教学区、生活区、活动区和实习实训基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
2、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申办时独立校园占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5亩;并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相应增加校园面积;学生生均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14平方米,县镇及以下学校应不少于25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生均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所有教学及生活用房必须安全、适用,严禁使用危房。
3、有适合专业特点、满足教学要求的普通教室、专业教室、实验室,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并要有与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文化课的实验开出率不低于80%,专业课实验实习开出率不低于70%。
4、有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的图书馆和阅览室。学校图书馆(室)最低藏书量应达到生均图书15册以上,年订阅报刊杂志种类不少于30种。
5、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体育运动场地,有满足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体育设施器材。
6、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本设置标准适用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团体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职业高级中学、成人中专学校。
主题词:教育 学校 办法 通知
抄送:教育部、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