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相山区司法局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事项类型 | 责任事项 | 监督方式 | 备注 |
1 | 法律咨询援助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 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办(法律援助中心) | 依申请类 | 对前往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的当事人,开展法律咨询。 | 0561-3195537 | |
2 | 代拟法律文书援助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 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办(法律援助中心) | 依申请类 | 接收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实施机关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 0561-3195537 | |
3 |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四)行政诉讼代理;(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公证证明。” | 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办(法律援助中心) | 依申请类 | 接收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0561-3195537 | |
4 | 法律援助投诉受理 | 1、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司发通〔2013〕16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它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请求予以处理的行为。”2、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 区司法局机关 | 依申请类 | 接收申请人的投诉请求后,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通过书面审核、实地核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集体审查等审查方式,提出审查意见。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予以核查,并作出决定。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处理答复书》。 |
0561-3195537 | |
5 | 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 1、《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治宣传教育日常工作,履行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指导、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经验等职责。”2、《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鼓励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 区司法局法治调研督查办 | 主动服务类 | 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指导、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经验等职责。组织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 0561-3195537 | |
6 |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 |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区司法局法治调研督查办 | 主动服务类 | 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组织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0561-3195537 | |
7 | 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 1、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 “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6〕48号):“大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2、《安徽省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融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3、3、《安徽省“法律进乡村”工作制度(试行)》第五条:“建立以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为骨干力量的法制宣传队伍;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的作用。”4、《安徽省“法律进社区”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及普法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特别是残疾人、生活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 区司法局法治调研督查办 | 主动服务类 | 建立以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为骨干力量的法制宣传队伍;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的作用,组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 0561-3195537 | |
8 | 组织协调普法讲师团开展法治讲座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发〔2016〕11号):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建设,选聘优秀法律和党内法规人才充实普法讲师团队伍,组织开展专题法治宣讲活动,充分发挥讲师团在普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 区司法局法治调研督查办 | 依申请类 | 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建设,选聘优秀法律和党内法规人才充实普法讲师团队伍,组织开展专题法治宣讲活动,充分发挥讲师团在普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 0561-3195537 | |
9 | 利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1、《关于推进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意见》(皖司通〔2015〕59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和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和联络协调工作,根据工作计划不定期组织重点对象到教育基地按工作流程集中观摩学法、接受警示教育。”2、《关于推进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意见》(皖司通﹝2015﹞59号):“基地建成后,要切实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资源使用频率和效益,每季度适时开展面向重点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年度组织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4次,真正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作用。” | 区司法局法治调研督查办 | 依申请类 | 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和联络协调工作,根据工作计划不定期组织重点对象到教育基地按工作流程集中观摩学法、接受警示教育。每季度适时开展面向重点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年度组织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4次,真正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作用。 | 0561-3195537 | |
10 | 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 | 1、《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2、《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通〔2013〕5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案件的预告函提前2天通过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报名工作。申请参加旁听的公民填写《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将参加旁听人数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 区司法局法治调研督查办 | 依申请类 | 审核收到的申请,并根据需要与同级法院就旁听庭审规模等事宜进行协商。向申请人提供案件庭审的具体地点等信息,并由同级法院发放旁听证。向申请人送达旁听证等材料。 |
0561-3195537 | |
11 | 医疗纠纷调解 | 1、《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2、《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号)3、《关于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意见》(杜政办〔2013〕30号) | 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办 | 依申请类 | 对接收的医疗纠纷进行调解。 | 0561-3195537 | |
12 |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 | 《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号) | 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办 | 依申请类 | 对接收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进行调解。 | 0561-3195537 | |
13 |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转报 |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 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办(法律援助中心) | 依申请类 | 按照要求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后的申请材料上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 0561-3195537 | |
14 |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转报 |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 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办(法律援助中心) | 依申请类 | 按照要求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后的申请材料上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 0561-3195537 | |
15 | 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 1.系为社会提供的便捷服务,便于了解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情况,仅限查询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领取安徽省发放的行政执法证件。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查询系统 http://www.ahfzb.gov.cn/cx/index.shtml。 2.《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第十二条:由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和有效期在本机关网站公示,并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 区司法局法制办 | 依申请类 | 受理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网上查询申请,并指导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府法制网进行查询。 | 0561-3195537 | |
16 | 提供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查阅的权威汇编版本 | 1.《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三十八条:编辑出版正式版本、民族文版、外文版本的规章汇编,由法制机构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3号)第四条:编辑法规汇编,遵守下列分工:(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由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编辑。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编辑本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 3.《安徽省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七条:公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格式文本由政府法制部门提供。第八条:政府法制部门在依法编辑法规规章汇编时,应将规范性文件收录其中。 | 区司法局法制办 | 依申请类 | 审查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明确申请人查阅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能否提供规范性文件的汇编版本,并告知办理结果。 |
0561-3195537 | |
17 | 行政执法投诉受理 |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在受理行政复议前,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宣传解释相关法律和政策。 | 区司法局法制办 | 依申请类 | 审核申请人提出的行政执法投诉申请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出处理,调查核实作出决定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 0561-3195537 | |
18 | 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服务 |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九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省以下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 区司法局法制办 | 依申请类 | 根据申请人所提出异议审查申请,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 0561-31955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