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清理情况表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单位 |
共同实施单位 |
服务对象 |
清理意见及理由 |
网上办理 意见 |
备注 |
1 |
法律咨询援助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 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无 |
公民 |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
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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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代拟法律文书援助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无 |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 |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
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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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2348”法律咨询热线服务 |
1、安徽省司法厅关于下发《“12348”法律援助服务热线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司法通{2013}63号)“为更好地位广大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咨询服务,进一步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根据司法部和原信息产业部下发的《关于在各地开设法律援助专用电话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的实际,现提出“12348”法律援助服务热线项目建设指导意见。” 2、《司法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在各地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通知》(1998年11月16日司发[1998]016号):“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就是司法行政机关开设和运用特定的电话专线和电信网络,统一组织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和乡镇(街道)司法所,面向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和各方面的法律服务。其根本宗旨和目的,就是便民利民,把法律服务送到千家万户。”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无 |
公民 |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
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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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 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四)行政诉讼代理;(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公证证明。”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无 |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 |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
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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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处理法律援助投诉 |
1、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司发通〔2013〕16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它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请求予以处理的行为。” 2、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无 |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
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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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
1、《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治宣传教育日常工作,履行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指导、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经验等职责。” 2、《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鼓励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
区司法局 |
各成员单位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
不可以 |
市区同步实施 |
7 |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 |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区司法局 |
各成员单位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
不可以 |
市区同步实施 |
8 |
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
1、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 “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6〕48号):“大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2、《安徽省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融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3、3、《安徽省“法律进乡村”工作制度(试行)》第五条:“建立以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为骨干力量的法制宣传队伍;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的作用。” 4、《安徽省“法律进社区”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及普法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特别是残疾人、生活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
区司法局 |
各成员单位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
不可以 |
市区同步实施 |
9 |
组织普法讲师团开展法治讲座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发〔2016〕11号):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建设,选聘优秀法律和党内法规人才充实普法讲师团队伍,组织开展专题法治宣讲活动,充分发挥讲师团在普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
区司法局 |
各成员单位 |
公民、法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
不可以 |
市区同步实施 |
10 |
利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1、《关于推进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意见》(皖司通〔2015〕59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和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和联络协调工作,根据工作计划不定期组织重点对象到教育基地按工作流程集中观摩学法、接受警示教育。” 2、《关于推进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意见》(皖司通﹝2015﹞59号):“基地建成后,要切实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资源使用频率和效益,每季度适时开展面向重点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年度组织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4次,真正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作用。” |
区司法局 |
各成员单位 |
公民、法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
保留,2017年即将开展 |
不可以 |
市区同步实施 |
11 |
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 |
1、《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 2、《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通〔2013〕5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案件的预告函提前2天通过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报名工作。申请参加旁听的公民填写《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将参加旁听人数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
区司法局 |
各成员单位 |
公民 |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
不可以 |
市区同步实施 |
12 |
医疗纠纷调解 |
1、《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 2、《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号) 3、《关于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意见》(杜政办〔2013〕30号) |
区司法局 |
区卫计委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
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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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指导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
《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公通〔2016〕21号)第十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加强对律师的业务培训,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律师进行表彰,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律师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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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律师 |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
不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