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相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相环委办〔2019〕46号
关于印发相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 知
各镇街、开发区、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依据《淮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现制定《相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9年 9月26日
相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2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区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
2.4 镇街、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启动
4.3 响应措施
4.4 信息报送与公开
4.5 响应终止
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经费保障
6.5 纪律保障
7 附 则
7.1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及《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淮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淮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及区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各镇街、开发区及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区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处置相关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响应,发布、解除市级预警,督导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组 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
副组长: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相山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征收办、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镇街、开发区等单位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新闻媒体应急工作,协调各级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预防宣传、预警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全区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适时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的机组实施限产、停产(指导电力生产企业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的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区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督导全区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督导全区应急防护措施落实,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全区制定红色、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并及时更新,督导重污染天气下应急响应区域内工业企业落实停限产措施,组织企业生产口罩等防护用品。
相山公安分局负责提出并实施交通管制和机动车限行等应急措施,指导全区制订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加大上路行驶的农用车查扣力度;负责加强流动加油车的查处工作;督导实施全区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区级经费保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全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推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牵头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督导各镇街、开发区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与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的排放抽检;组织开展应急状态下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区住建局负责督导全区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停工工地、停建道路、停拆项目名录并及时更新;负责督查应急响应区域内建筑施工工地、园林绿化的扬尘防治;负责道路两旁绿化带的冲洗;负责施工工地、园林绿化、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负责混凝土搅拌站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宣传禁止农用车进入城区;对公安查处的农用车依法进行处置、登记;指导、督促全区加强秸秆农业综合利用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推进油品升级、油气回收、再生资源回收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加强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行动,加大摸排、暗访、细查、惩治力度;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环境管理。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和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督导应急响应期间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产生大气污染特种设备、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等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禁燃区内散煤加工点、散煤零售点;配合查处非法加油站点;依法查处住宅区内无证无照的餐饮、含有油漆加工业、建材加工业。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区加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实施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整治措施,负责建筑、施工工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处罚,负责监督渣土车的密闭运输、进出场地冲洗,配合市公安局实施禁、限放烟花爆竹措施。
区征收办负责督导全区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停工拆迁工地、对停拆项目名录及时更新;负责督查应急响应区域内拆迁工地的扬尘防治措施的落实。
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负责禁止客运班线使用国四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车辆;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车辆;大力淘汰运营的老旧车辆,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配合相山公安分局等部门指导、督促各地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加强公路施工工地粉尘、扬尘污染的控制。
镇街、开发区负责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应急预案内容。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对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2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区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组织专家及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和响应及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建议;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工作情况,向区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承办区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区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
区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有关专家组建,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2.4 镇街、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街、开发区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根据《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污染范围,将预警划分为省级预警、城市预警,我区根据情况分别启动市级预警和响应省级预警;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预警划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3.1.1 市级预警级别
按照以下重污染天气条件,划分预警级别。
黄色预警(Ⅲ级):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Ⅱ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当市区范围内前两日AQI日均值>200时,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仍将持续3天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或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Ⅰ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当市区范围内前三日AQI日均值>200时,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仍将持续4天,或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
(2)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达到45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3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Ⅱ级、Ⅰ级。
4.2 响应启动
预警发布后,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后,各镇街、开发区以及相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立即启动辖区、部门或单位的应急预案。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3 响应措施
4.3.1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III级响应时的响应措施
4.3.1.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2)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3)公众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4.3.1.2 建议性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4.3.1.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4次/日)。
(2)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3)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化道路清扫,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4次/日),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4)严禁秸秆、垃圾、城市清扫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荒草等的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燃放烟花爆竹。
(5)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相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制定的黄色减排措施执行。
(6)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7)从严查处辖区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4.3.2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II级响应时的响应措施
4.3.2.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2)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要加强防护。
4.3.2.2 建议性措施
(1)公众减少出行或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
4.3.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6次/日);禁止爆破和建(构)筑物拆除,停止建筑工地、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含挖填和转运),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矿山企业、混凝土(沥青)搅拌站实施停产;禁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禁止现场灰土拌和作业。
(2)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 10 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3)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化道路清扫,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6次/日),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4)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相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制定橙色减排措施执行。
(5)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6)根据作业条件,视情采取人工增雨、降雾等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3.3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I级响应时的响应措施
4.3.3.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要加强防护;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4.3.3.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减少出行或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倡导公众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3.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8次/日);
(2)严查无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违规上路行驶,禁止物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除天然气、电力等新能源汽车外)等重型货运柴油车上路行驶。
(3)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化道路清扫,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8次/日),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5)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相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制定红色减排措施执行。
(6)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7)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8)增加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9)视情实施城区机动车单双号等部分号段限行。
(10)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视情调整作息时间。
(11)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 24小时值班。
4.4 信息报送与公开
区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各镇街、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日报制度,按时将预警情况(包括预警发布、调整、解除时间)、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落实情况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大气重污染的最新趋势,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镇街、开发区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大气质量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及趋势、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5 响应终止
市级预警解除时,同时终止区级应急响应。各镇街、开发区应根据市级预警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或解除预警、终止响应。
5、总结评估
各镇街、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要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并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镇街、开发区应于每年4月份以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完整性、预警规定详实性、响应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于5月10日前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于5月底前将全区上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响应预测预警能力。
6.3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通信保障体系,利用网络通信技术及时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各镇街、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建立大气污染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相关单位、人员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6.4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保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6.5 纪律保障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分为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和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两级。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相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镇街、开发区及区教育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卫计委等相关部门负责编制、修订、完善本辖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并报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的法律法规和健康防护常识技能。各镇街、开发区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各镇街、开发区和相关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作修改的,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