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减免政策

发布时间:2019-12-11 16:39来源:相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税费减免政策

发放对象:1、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创业人员;2、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的企业。 

发放条件:1、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创业人员;2、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的企业。  

补贴标准:1、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享受3年;2、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享受3年。 

办理途径:市人社部门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