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曲阳街道零星地块(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5〕63号)的相关规定,相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曲阳街道零星地块(二)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目的: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完善城市结构,优化城市功能。
二、征收范围:曲阳办事处任井社区辖区内,北至:前黄水沟,西至:新濉河河堤,南至:淮海西路,东至:西山北路。该项目占地235亩,涉及三家企业(水泥一厂、水泥二厂、造纸厂)、7户居民。
三、房屋征收部门:相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相山区曲阳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方式及标准:按照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六、相关要求:
(一)不得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曲阳街道零星地块(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9年1月2日
附件:
曲阳街道零星地块(二)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曲阳办事处任井社区辖区内,北至:前黄水沟,西至:新濉河河堤,南至:淮海西路,东至:西山北路。该项目占地235亩,涉及三家企业(水泥一厂、水泥二厂、造纸厂)、7户居民。
二、征收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三、征收主体与实施单位
相山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相山区征收办委托曲阳街道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拆除招标、扬尘污染防治及安全工作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屋拆除应当按照淮政办〔2013〕36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四、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居民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西山路两侧综合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淮政征收〔2011〕3号)执行。
(二)原集体性质土地依据《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地面附属物参照《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8〕5号)进行货币补偿。
(三)征收生产企业和单位用房,采用货币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企业厂房、土地类型及取得方式、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五、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之一的,对于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五)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六)迁入户口或分户;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六、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相山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相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附则
本方案由相山区征收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