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董庄社区南侧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2-28 16:12来源: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相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董庄社区南侧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

 

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的相关规定,相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三堤口街道董庄社区南侧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目的: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完善城市结构,优化城市功能。

二、征收范围:该地块位于董庄村中心路以东,梅苑西路以南,符夹线以西,桂苑路以北,占地面积约40亩(以实际勘测为准),涉及三堤口街道办事处董庄社区居民约80户,需拆除房屋面积约2.6万平方米。

三、房屋征收部门:相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相山区三堤口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按照该地块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要求:

(一)被征收人不得在该地块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不当增加补偿费用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董庄社区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0220

 

 

 

 

 

 

 

 

 

 

 

 

附件:

董庄社区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顺利实施,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该地块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优化城市功能。

二、征收范围

该地块位于董庄村中心路以东,梅苑西路以南,符夹线以西,桂苑路以北,占地面积约40亩(以实际勘测为准),涉及三堤口街道办事处董庄社区居民约80户,需拆除房屋面积约2.6万平方米。

三、征收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四、征收主体与实施单位

相山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相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委托三堤口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测绘、评估、房屋拆除工作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落实,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负责指导。房屋拆除招标应当参照淮政办〔201336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该地块征收补偿工作实行跟踪审计。

五、补偿方式

(一)1、货币补偿;2、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

(二)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依据《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地面附属物参照《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85号)进行货币补偿。

(三)征收生产企业和单位用房,采用货币补偿。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单位)土地类型及取得方式、厂房(房屋)、设备的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六、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现状,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同类型普通房屋市场价格确定。市场价格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搬迁费:800/户。

3、临时安置费:城中村房屋按照应安置面积 8//月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4、征收奖励。

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10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照补偿总金额(不含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10%给予奖励;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115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照补偿总金额(不含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的5%给予奖励;

3)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6天以后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不予奖励。

(二)产权调换

1城中村房屋的产权调换面积=核定宅基地面积×(0.8+征收奖励比例)。

宅基地范围内一层地面附属物不予补偿,二层及以上、宅基地以外的地面附属物参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85号)的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2、安置方式:现房安置和期房安置相结合。

1)现房安置地点:刘庄安置房、城里社区(国购)安置房,楼栋号、房屋面积、房型另行公布

2)期房安置地点:朱庄社区棚改安置点。

3、安置房的选定办法与差价结算。

1被征收人应当选择与最终核定的安置面积(包括应安置面积、奖励面积)临近的安置房屋套型和面积,先签先选(根据征收补偿协议签订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应选尽选。

2)产权调换后,剩余部分面积多于或等于安置房源单套最小面积60%的,应当购买一套安置房;剩余部分面积不足安置房源单套最小面积60%的,或根据前款规定又购买一套安置房的,根据本地块房屋市场评估价,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在交房时结清差价。

3)选择期房安置的,征收补偿协议中应予明确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待期房安置房相关房型和建筑规划图纸出来后,再另行研究制定选房办法和签订补充协议。

4、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征收主体支付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

1)搬迁费:800/户。

2)临时安置费:

只选择现房安置的:按照应安置面积(核定宅基地面积×0.8×8//月计算临时安置费,支付3个月。

只选择期房安置的:按照应安置面积(核定宅基地面积×0.8×8//月计算临时安置费,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之月起计算至期房安置房交付之月止。

③选择现房后再选择期房安置的:现房安置部分的临时安置费按照选房面积×8//支付3个月;期房安置部分临时安置费按照应安置面积(核定宅基地面积×0.8-现房选房面积〕×8//月,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之月起计算至期房安置房交付之月止。

安置房为 12 层以上的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不得超过 30 个月。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 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 12 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 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5、征收奖励:

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10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照核定宅基地面积的20%给予面积奖励。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1—15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照核定宅基地面积的10%给予面积奖励。

3)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6—3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不予奖励。

七、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与用途的认定

宅基地认定办法:由征收实施单位召集村(居)委会、村民代表(或村民理事会),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村(居)原始统一分配记录、2013年相山区航拍正射影像图进行初步认定,征收实施单位经办人、村(居)委经办人、村民代表(或村民理事会成员)要签署明确初步认定意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农村农业水利局、跟踪审计单位要签署明确审核意见。宅基地认定的原则性规定:

(一)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已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证载面积计算。

(三)原分配宅基地上房屋,办理了房地产权证的,按照原分配宅基地面积认定。

(四)已部分补偿过的,按补偿后剩余的宅基地面积计算。

(五)村(居)统一分配的宅基地,按分配面积计算。2000121《实施办法》印发前超过 220 /户的,征收实施单位要重点进行调查了解,确保合法和真实,并应由征收实施单位现场分管征收工作的负责人、村(居)委会书记或主任签署认定意见。2000121《实施办法》印发后分配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20 /户;超过部分,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 号)文件给予货币补偿。

(六)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承包土地建房,不予认定宅基地,占用集体或公用部分不予认定。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主动申请注销房屋、土地等相关证件材料,证件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注销的,将依法统一公告注销。

八、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之一的,对于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五)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六)迁入户口或分户;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九、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征收主体参照淮政办〔201336号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附则

本方案由相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