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第一批次配租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淮政〔2015〕21号)及《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办〔2014〕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对全过程进行监管,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租房配租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二、房源情况
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源共计904套。
(一)广泽家园B公租房:位于南湖路以西、泉山支路南,数量612套,其中一室一厅468套,面积约50平方米;两室一厅144套,面积约60 平方米。
(二)丁楼公租房:位于孟山南路以西、老濉河路以北,数量292套,其中一室一厅 220套,面积约50平方米;两室一厅72套,面积约60平方米。
三、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人员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1997年9月30日前出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成员具有相山区城镇户籍,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暂没有实施棚户区改造的零星房屋经确认为危房的家庭,可纳入住房供应范围。
(二)新就业无房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是外地户口或毕业入户于本市,自毕业时起未满5年;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连续6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无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2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在本市无住房。
四、申报材料
(一)相山区城镇户籍家庭需提供材料:
1、《相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3、家庭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表;
4、家庭现住房状况材料(现住房为租赁、自建或自有产权房等,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5、家庭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出具,其中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件);
6、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附离婚协议)、法院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
7、烈属、成年孤儿、一、二级残疾等材料;
8、申请人提供1寸免冠彩照1张;
9、危房家庭需提供危房鉴定材料;
10、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材料:
1、《相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籍或居住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证;
3、家庭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表;
4、家庭现住房状况材料(现住房为租赁、自建或自有产权房等,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5、家庭收入证明(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
6、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附离婚协议)、法院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
7、申请人提供1寸免冠彩照1张;
8、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申报时间
2015年9月30日—2015年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
备注:2015年10月31日前申请人到社区申报并递交资料,逾期不予办理,社区于11月4日前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至镇、街道、开发区。镇、街道、开发区于2015年11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至区公租房配租办公室。
六、配租原则和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一个申请家庭限定配租一套住房, 1至2人的家庭,原则上配租一室一厅住房,3人以上(含3人)的家庭,可配租二室一厅住房。一层、二层房源安排优先配租家庭。
(二)将符合本次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分批次进行公开摇号,优先配租以下家庭:
1、家庭成员中有年龄在70岁以上老人的;
2、家庭成员中含患有一、二级残疾的;
3、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符合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三)原自有产权住房被征收的原则上不予安排配租:
七、配租方法
公租房配租采取电脑随机摇号方式对申请家庭和房源进行配租,直接摇号确定房号。
选取符合摇号条件的部分家庭代表到场参加摇号,因故不能到场参加摇号,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受委托人凭委托书及通知书到场参加摇号。具体人员由社区和镇、街道、开发区通知安排。
摇号公开进行,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区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等人员参加,并由公证人员公证,未摇中的其他申请家庭实行轮候。
对通过摇号获得房源者,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
八、配租程序
(一)在淮北市政府网站、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淮北日报、相山区政府网站上发布配租公告。
(二)家庭申请: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租房所在地的社区申请报名,提供申报材料。
(三)申请程序:
1、初审。城镇家庭、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向所在地社区提交申请,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婚姻状况、住房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社区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镇、街道、开发区民政部门。
2、审核。镇、街道、开发区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人口、婚姻状况、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自提出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镇、街道、开发区、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区公租房配租办公室。
3、复核。区公租房配租办公室在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复核意见。同时,应委托区民政部门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对申请人申报的收入和财产进行核对,区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并出具书面核对报告书,提交区公租房配租办公室。区公租房配租办公室根据核对报告书确定租金标准。
4、登记。经区公租房配租办公室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区公租房配租办公室在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及相山区政府网站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经相山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审核小组审批后,区公租房配租办公室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并通过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及相山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群众举报监督电话0561- 3196591。
九、入住程序
(一)领取通知书。区公租房配租办公室对获得配租的家庭开具《相山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书》,申请人到各社区领取。
(二)签约。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书起5日内持《相山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书》,签订《相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缴清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后办理入住手续。在5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后30日内不入住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
十、租金收取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结合实际情况,暂定租金标准为(小数部分不予收取):
1、城镇低保申请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元;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1800(含)元以下〕,每月每平方米2元;
3、中等偏上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1800元以上),按照市物价局认证中心认证的市场租金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6元。
物业管理费另行缴纳。
十一、公租房出售
(一)购买条件:积极鼓励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均可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二)出售房源:
1、广泽家园B公租房,数量438套,其中一室一厅150套,面积约50平方米;两室一厅288套,面积约60 平方米;
2、丁楼公租房350套,其中一室一厅88套,面积约50平方米;两室一厅262套,面积约60平方米;
合计788套。
(三)具体出售办法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退出管理
配租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与配租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文本由区公租房配租办公室统一印制,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和使用要求,解除合同、腾退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和处理办法等内容,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本方案规定,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
(一)承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的;
2、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用的;
5、损毁、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6、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承租对象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区公租房配租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定期进行抽查。
承租对象保障条件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调整相应的租金档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因特殊情况一时不能退出的,应当为承租对象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承租对象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承租对象确无其他住房的,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四)区公租房配租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镇、街道、开发区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地址。
十三、法律责任
(一)实物配租保障家庭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分配资格的,应取消其资格并予以公示,并收回房屋,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公租住房分配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其他
本方案由相山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