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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环罚字【2020】008号

发布时间:2020-11-20 17:08来源: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北市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环罚字[2020] 008号

淮北中德矿山机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13930187D(6-6)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凤城路8号

法定代表人:马山      

我局于2020年11月6日下午约5时收到省大气监督帮扶组交办的关于淮北中德矿山机器有限公司相关环境问题后,当即组织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未使用喷漆房的情况下,在车间内对生产的浓缩机行架构件直接喷漆,存有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淮北市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20年11月12日以《淮北市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相环罚告字[2020 ] 008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不正常使用喷漆房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局财务室领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