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环罚字【2020】007号
淮北市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环罚字[2020] 007号
安徽明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RKBDU2M(1-1)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凤凰山经济开发区凤巢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杜明干
在收到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交办的关于安徽明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相关环境问题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门窗加工项目在未依法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现场主要设备有切割机3台、折弯机1台)
以上事实,有淮北市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20年9月18日以《淮北市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相环罚告字[2020 ] 007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未依法填报门窗加工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局财务室领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0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