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方安路雨水箱涵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相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方安路雨水箱涵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等有关规定,经相山区人民政府第10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相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任圩街道方安路雨水箱涵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目的:市政重点工程方安路雨水箱涵建设需要。
二、征收范围:项目位于桓谭东路南侧、东相阳沟以东、黎苑东路以北、金苑小区以西,涉及任圩街道辖区淮海实业地块区域内2户居民房屋,雨水箱涵占地面积276平方米,需拆除房屋面积约200平方米。
三、房屋征收部门:相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按照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要求:
(一)被征收人不得在该地块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不当增加补偿费用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方安路雨水箱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市政重点工程方安路雨水箱涵建设需要。
二、征收范围
项目位于桓谭东路南侧、东相阳沟以东、黎苑东路以北、金苑小区以西,涉及任圩街道辖区淮海实业地块区域内2户居民房屋,雨水箱涵占地面积276平方米,需拆除房屋面积约200平方米。
三、征收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四、征收主体与实施单位
相山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相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委托任圩街道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拆除工作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负责落实,房屋拆除(包括垃圾清运等)应当参照淮政办〔2013〕36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五、补偿方式、补偿标准
1、征收单位资产,采用货币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2、征收单位直管公有住房的,采用货币补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房屋补偿费用支付给产权单位,但原居住职工未享受过房改及其他福利性住房,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可以优先安排公租房居住”。
3、地面附着物参照《关于调整淮北市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进行货币补偿。
六、搬迁费
800元/户。
七、征收奖励。
⑴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1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照补偿总金额(不含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的10%给予奖励;
⑵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1—15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照补偿总金额(不含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的5%给予奖励;
⑶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八、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之一的,对于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五)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六)迁入户口或分户;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九、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相山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相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附则
本方案由相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