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相山区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相山区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各相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减少夏季臭氧超标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区环委办制定了《相山区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相山区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1年6月15日
附件:
相山区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2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区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
2.4 镇街、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启动
4.3 响应措施
4.4 信息报送与公开
4.5 响应终止
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经费保障
6.5 纪律保障
7 附 则
7.1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臭氧引发的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及《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淮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臭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及区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各镇街、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处置相关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决策,发布、解除区级预警,督导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新闻媒体应急工作,协调各级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预防宣传、预警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督导重污染天气下应急响应区域内工业企业落实停限产措施,组织企业生产口罩等防护用品。
区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督导全区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督导全区应急防护措施落实,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相山公安分局负责提出并实施交通管制和机动车限行等应急措施,加大对重中型货车,黄标车等高污染车辆的检查力度;督导预警区内全区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区级经费保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配合市局组织开展全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推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牵头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在区生态环境分局网站发布预警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氮氧化物排放源的执法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启动简易快捷程序。配合市局督促全区制定红色、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并及时更新。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区区内全面停止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停止区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涂装或翻新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负责督导全区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配合相山公安分局对营运货车实行限行措施;落实区区内汽车维修服务行业停止喷涂作业。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区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和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
区商务局负责推进油品升级、油气回收、再生资源回收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加强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落实重点区域加油站实施汽油添加装卸错时作业,引导加油站、消费者错峰加油。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发布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督导应急响应期间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产生大气污染特种设备、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等的监督检查。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区加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实施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区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整治措施,配合相山公安分局实施禁、限放烟花爆竹措施。
各相关单位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氮氧化物排放源各项执法检查;落实臭氧重污染工业企业限产措施;落实停止区区内各类砂石混凝土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以及汽车维修服务行业喷涂作业等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开展本区域应急响应督查工作。负责本地区的国家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相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应急预案内容。
区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对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2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区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组织专家及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和响应及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建议;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工作情况,向区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承办区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区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
区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有关专家组建,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2.4 镇街、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街、开发区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根据《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污染范围,将预警划分为省级预警、城市预警,我区根据情况分别启动市级预警和响应省级预警;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预警划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3.1.1 区级预警级别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AQI为指标。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IAQI(O3)大于150(中度污染)将持续3天及以上。
橙色预警:预测IAQI(O3)大于150(中度污染)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IAQI(O3)大于200(重度污染)将持续1天及以上。
红色预警:预测IAQI(O3)大于200(重度污染)将持续3天及以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3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Ⅱ级、Ⅰ级。
4.2 响应启动
预警发布后,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后,各镇街、开发区以及相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立即启动辖区、部门或单位的应急预案。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3 响应措施
4.3.1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III级响应时的响应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昼间高温时段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取消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3.1.2 建议性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私家车尽量选择地下停车场停车,避免昼间高温时段露天停车。
(3)倡导过境车辆绕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区行驶。
(4)倡导民用源减排。倡导停止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倡导避免昼间高温时段对农作物施肥、喷洒农药。
(5)倡导和鼓励区民夜间加油。
(6)企业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7)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温增湿,缓解空气污染。
4.3.1.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重点管控区域内:全面停止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停止区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涂装或翻新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重点管控区域内:禁止每日20:00-次日8:00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施工现场国Ⅱ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新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重点管控区域内:每日20:00-次日8:00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除外)禁止通行;沥青混合料拌合车(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除外)全天禁止通行。
(2)全区范围内:每日20:00-次日8:00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停止砂石骨料、矿粉等原辅材料进料(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除外)。
(3)全区范围内:每日20:00-次日8:00沥青搅拌站停止生产。
(4)全区范围内:禁止汽修企业在预警期间开展喷涂作业。
(5)重点管控区域内:禁止每日9:00-16:00油罐车卸油作业。
(6)列入限产、减排名单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夏季臭氧污染预警管控清单及相关管控要求执行限产、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7)全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焚烧。
(8)全区范围内:停止城区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修整)、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
(9)增加城区公交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时长和频次。
(10)增加城区主要道路及进出城道路洒水或高空雾炮喷淋频次(避开早晚高峰作业),预警期间每日9:00-16:00不低于每小时一次,重点管控区域不得低于每小时两次。
4.3.2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II级响应时的响应措施
4.3.2.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昼间高温时段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取消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3.2.2 建议性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私家车尽量选择地下停车场停车,避免昼间高温时段露天停车。
(3)倡导过境车辆绕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区行驶。
(4)倡导民用源减排。倡导停止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倡导避免昼间高温时段对农作物施肥、喷洒农药。
(5)倡导和鼓励区民夜间加油。
(6)企业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7)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温增湿,缓解空气污染。
4.3.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城区:全面停止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停止区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涂装或翻新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城区:禁止20:00-次日8:00期间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施工现场国Ⅱ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新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城区:每日20:00-次日8:00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除外)禁止通行;沥青混合料拌合车(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除外)全天禁止通行。
(2)全区范围内:每日20:00-次日8:00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停止砂石骨料、矿粉等原辅材料进料(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除外)
(3)全区范围内:每日20:00-次日8:00沥青搅拌站停止生产。
(4)全区范围内:禁止汽修企业在预警期间开展喷涂作业。
(5)重点管控区域内:禁止每日9:00-16:00加油作业和油罐车卸油作业。
(6)列入限产、减排名单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夏季臭氧污染预警管控清单及相关管控要求执行限产、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7)全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焚烧。
(8)全区范围内:停止城区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修整)、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
(9)增加城区公交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时长和频次。
(10)增加城区主要道路及进出城道路洒水或高空雾炮喷淋频次(避开早晚高峰作业),预警期间每日9:00-16:00不低于每小时一次,重点管控区域不得低于每小时两次。
4.3.3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I级响应时的响应措施
4.3.3.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昼间高温时段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采取停课措施。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未到校的学生由学校通知在家自习。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3.3.2 建议性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私家车尽量选择地下停车场停车,避免昼间高温时段露天停车。
(3)倡导过境车辆绕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区行驶。
(4)倡导民用源减排。倡导停止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倡导避免昼间高温时段对农作物施肥、喷洒农药。
(5)倡导和鼓励区民夜间加油。
(6)企业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7)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温增湿,缓解空气污染。
4.3.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全区范围内:全面停止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停止区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涂装或翻新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全区范围内:禁止20:00-次日8:00期间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施工现场国Ⅱ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新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全区范围内:每日20:00-次日8:00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除外)禁止通行;沥青混合料拌合车(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除外)全天禁止通行。
(2)全区范围内:每日20:00-次日8:00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停止砂石骨料、矿粉等原辅材料进料(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除外)。
(3)全区范围内:沥青搅拌站全天停止生产。
(4)全区范围内:禁止汽修企业在预警期间开展喷涂作业。
(5)全区范围内:禁止每日9:00-16:00加油作业和油罐车卸油作业。
(6)列入限产、减排名单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夏季臭氧污染预警管控清单及相关管控要求执行限产、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7)全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焚烧。
(8)全区范围内:停止城区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修整)、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
(9)增加城区公交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时长和频次。
(10)增加城区主要道路及进出城道路洒水或高空雾炮喷淋频次(避开早晚高峰作业),预警期间每日9:00-16:00不低于每小时一次,重点管控区域不得低于每小时两次。
4.4 信息报送与公开
区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各镇街、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日报制度,按时将预警情况(包括预警发布、调整、解除时间)、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落实情况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以及市生态环境厅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大气重污染的最新趋势,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镇街、开发区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大气质量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及趋势、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5 响应终止
市级预警解除时,同时终止区级应急响应。各镇街、开发区应根据市级预警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或解除预警、终止响应。
5 总结评估
各镇街、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并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3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通信保障体系,利用网络通信技术及时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各镇街、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建立大气污染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相关单位、人员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6.4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保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6.5 纪律保障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分为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和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两级。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相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镇街、开发区及区教育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相山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气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编制、修订、完善本辖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的法律法规和健康防护常识技能。各镇街、开发区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