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皖政办〔2018〕6号)和《淮北市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淮政办秘〔2018〕122号)以及《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淮政〔2020〕8号)精神,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着力补齐城市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以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完成城乡三级中心建设。到2020年底,县(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镇(街道)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率达到100%。同步在镇辖区内,建设2-3个村级养老服务站,已建成的城乡三级中心要实现正常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二)老年人补贴制度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全面建立,其中,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50%。
(三)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应补尽补。
(四)智慧养老创新发展。2020年底前,全市建设4家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遴选打造4个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
三、实施内容
(一)城乡“三级中心”建设。
1.建设标准。城乡三级中心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执行。
2.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相关要求。
3.实施步骤。县(区)民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排定项目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和履行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和程序。
(二)城乡“三级中心”运营补贴。
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区)养老指导中心、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补助方式及标准。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各级政府依托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县(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确定后实施。
(三)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补助范围。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范围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
补助方式及标准。高龄津贴,按月发放至个人;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补助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实施程序。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
(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公办养老机构补助范围
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
实施步骤。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五)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参保补贴
补助范围。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各类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保费、赔付标准按照招标结果执行。各级民政部门结合辖区内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对参保机构给予参保补贴。
实施步骤。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六)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补助范围。对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及符合《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贴。
补助方式及标准。对创建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其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县(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有关精神确定。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市、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补助标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补贴标准,由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及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确定。其中: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不低于6000元每张床位;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
(三)资金管理。各县(区)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县、区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加强检查。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