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征收办:
将修订后的《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试行)》即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7日
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选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人为缩小、圈定评估机构范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评估机构选定工作。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评估机构选定工作的指导监督。
县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取工作。
第二章 选定程序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审核项目符合征收条件后,拟启动征收前,应当先行确定项目评估机构。由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其官网或淮北日报上发布公告,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经营信誉良好的评估机构报名。
第六条 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报名的评估机构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以张贴公告的方式向被征收人公布。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评估机构名称、等级及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县区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将协商选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县区房屋征收部门。
第八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协商不成的,由县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7天将选择评估机构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以张贴公告的方式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九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十条 通过投票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按一个房屋产权证明一票的原则,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
(二)参与投票选择的被征收人代表的房屋户数应超过应参加投票被征收房屋总户数的50%。得票数最多的,确定为该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通过抽签(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评估机构情况、现场抽签(摇号)程序及到场公证机构名称。
(二)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公布签到的评估机构名称及按签到顺序确定的编号
(三)根据自愿原则,由一名到场的被征收人进行抽签(摇号),抽签(拨号)人数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采取抽签方式决定一名抽签(摇号)人。到场被征收人放弃抽签(摇号)的或者经依法通知被征收人未到场的,可由非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者抽签主持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抽签(摇号)。
(四)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展示不透明抽签箱(摇号机),当场将编号球公示并逐一放入抽签箱内(将编号输入摇号机)。
(五)抽签(摇号)人员在抽签箱内任意抓取一枚编号球(用摇号机摇出一个号码)。
(六)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公示编号球号码(摇号机摇出号码),宣布中签评估机构名称。
(七)公证机构当场宣读公证词。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的监督、指导。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房屋征收部门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违法违规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过协商、投票或随机方式确定的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的;
(二)擅自转让、变相转让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三)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影响房屋征收正常秩序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影响房屋征收正常秩序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房地产估价师及评估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工作的公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6日淮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印发的《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和使用暂行办法》(淮征办(2014)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