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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2021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12-01 14:38来源:相山区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渠沟镇、各街道、山开发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民政办: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7号)和《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举措>的通知(淮办发〔202112号)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为主线,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切实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政策措施

(一)细化明确对象范围。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淮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二)切实优化审批程序。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进一步优化规范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和公正性。

急难型救助审批程序。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开发区)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具体为:1、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等正在享受民政保障的人员可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于其他人员,各镇(街道)在核实事由,以口头问询方式调查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即可2、民主评议。对于需要先行救助的,可不进行民主评议。3、公示。对于需要先行救助的,可先进行救助,再进行公示。

支出型救助审批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救助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财产状况的要求、收入和财产的核算与计算参照申请低保家庭的财产状况、收入和财产核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供养人员,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压缩办事时限。

(三)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标准的2—10倍。临时救助金不超过低保标准6倍的,委托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批。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标准。

1、困难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自费金额在2—5万的按10%进行救助,5(包括5)以上按12%进行救助,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当年低保标准的10倍。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自费金额1.5万元以下的按自费总金额15%救助,1.5(包括1.5)—3万的按自费总金额18%救助,3(包括3)以上的救助金额按不高于低保标准的10救助

3、特困供养人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剩下的自费金额不超过低保10倍的,据实救助,全年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当年低保标准的10,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低于1000元的由养老机构自行解决。

4、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

5、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临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最高不超过5000元,其他困难家庭最高不超过3000元。

因病支出型需提供近12个月内的发票和结算单,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供养人员另提供医疗救助结算单。按比例救助时,救助金额保留到十位数。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街、开发区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加强社会救助部门之间、社会救助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镇街、开发区加强与各相关单位,如:消防、交通、卫健、医保、村(居)等单位的联系与协作,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资金保障。继续推动在镇街、开发区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实施向镇(街道)拨付备用金的方式,规范备用金管理使用办法。临时救助备用金可按照镇街、开发区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0.5—1元的标准预拨。对于预拨资金不够的,可根据全区资金使用结余情况,按照各镇街、开发区实际需求拨付。

(三)完善工作机制。镇街、开发区要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统一窗口标识、固定工作岗位、明确部门职责、建立服务规范,方便困难群众查找、辨识和求助。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淮北市相山区民民政局

2021年11月29日